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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案「超過20年」無法究責? 憲法法庭今公布釋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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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時期遭性侵,長大後鼓起勇氣提告,卻因超過《刑法》舊法20年追訴權時效,加害者獲不起訴處分。憲法法庭受理共10件類似性侵案件聲請釋憲,今年3月2日召開不公開說明會,找性侵受害人及代理人參與,現有8名大法官全數出席;今下午將公布評議結果,將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開記者會說明。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案檢視民國95年前性侵犯罪追訴期規定是否違憲,尤其對許多遭受兒少性侵的倖存者而言,需歷經多年心理重建才有能力發聲,卻早已逾越短暫的法律時效。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釋憲案共有主案1件、併案9件,其中1名被害人少女時期遭堂兄長期性侵,但因提告時已超過舊法20年追訴期,檢方最終對加害者不起訴;另有1名被害人受害時年僅13歲,因遭受性侵後無法積極、有效尋求司法協助,直到追訴權時效完成,仍無法追究加害者刑責。被害人分別委由律師聲請釋憲,主張未成年性侵被害人可能因年齡、身心創傷、與加害者間權力關係等因素,難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告,舊制卻未考量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處境,導致日後即使願意站出來,也可能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無法追究加害者刑責,違反《憲法》平等權、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立法院今年7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改自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的案件,也適用修正後規定。憲法法庭今年3月2日召開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案不公開說明會,檢視民國94年前性侵犯罪追訴期規定是否違憲,說明會卻將性侵受害人、倖存者帶到另外的房間「只能聽、不能發言」,僅讓代理人出席說明會進行問答及討論,甚至只讓所有代理人發言10分鐘,引起受害者及其代理律師、民間團體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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