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抚州儿科医生韩杰因医疗事故罪获刑一案引发关注。
2024年2月17日凌晨,韩杰接诊一名呕吐、腹胀的2岁患儿,给予保守治疗后交班下班。患儿随后病情恶化,转院途中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鉴定认定,医院存在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延误病情及未及时手术等过错,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被法院判令承担85%的责任,赔偿146万余元。刑事一审、二审均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
8月4日,韩杰称,目前他正在准备申诉材料,他提到,“我认可本次诊疗过程中我存在处置疏漏,但始终无法认同自身行为达到触犯刑法、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严重程度。”
这起案件,让施行二十余年来一直伴随行业争议的医疗事故罪,再次引发各界讨论。医生漏诊是否已经严重到足以定性为“严重不负责任”,并跨越医疗事故边界进入刑事犯罪的范畴?
“漏诊”是否就要入刑?北大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刘瑞爽副主任认为,医疗事故罪并不会因单纯的漏诊结果而成立。理解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泛泛讨论“医生能否犯错”,而在于区分两类医疗过失:一类属于医学风险和正常专业判断失误,另一类已经突破刑法容忍范围,成为刑法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韩杰案发生后,不少医务人员担忧,韩杰案会形成示范效应、使得医疗过错更轻易地定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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