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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兒少性侵追訴權時效舊法違憲!11名受害性侵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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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時期遭性侵,長大後鼓起勇氣提告,卻因超過刑法舊法20年追訴權時效,加害者獲不起訴處分,受害者聲請釋憲有11人、共13件聲請案,憲法法庭認定舊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規定,未考量兒少被害人通常無法及時揭露受害事實,過度限制被害人尋求刑事司法救濟的權利,宣告修法前的規定違憲並失效,本案涉及的11名被害人終局裁定全部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重新審理。立法院今年7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改自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的案件,也適用修正後規定。不過新法並不適用修法前已逾時效的這些受害者,因此受害者們僅能透過釋憲救濟。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憲法法庭今天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定舊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等追訴權時效規定,對於兒童、少年遭受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案件,一律從犯罪成立或行為終了時起算追訴期,對兒少被害人的訴訟權造成過度限制,違反憲法訴訟權保障及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兒少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的意旨。憲法法庭表示,為確保被害人獲得有效權利救濟,權衡後認為,貫徹違憲判斷應優先於被告依違憲規定取得的時效利益;相關案件發回後,法院計算追訴權時效時,應參照今年7月22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80條第3項,被害人滿20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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