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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兒少性侵案過追訴期遭駁回 憲法法庭裁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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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日做出今年第6號判決,裁定13件「被害人為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的確定終局裁定均違憲,全案廢棄,發回更裁。釋憲案的11名聲請人分別主張,在未成年時期曾遭受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妨害性自主犯罪及拍攝性影像性剝削犯罪,成年後向檢察官提起告訴,但法院以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駁回聲請。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表示,雖然《刑法》今年7月增訂第80條第3項,明定性侵被害人追訴期,改自被害人年滿20歲後開始起算,但本案涉及追訴權時效制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法安定性的維護,以及國家刑罰權行使的衡平,因此本案具《憲法》重要性,仍有進行實體審查的必要。根據判決主文,13件裁定宣告違憲的原因,是因適用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的《刑法》第80條規定,未考量兒童及少年性犯罪被害人普遍存在「延遲揭露」現象,導致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以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意旨。此外,憲法法庭指出,立院7月修法並未納入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部分,相關機關仍應依本判決意旨,妥速通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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