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一名人妻控訴,丈夫阿強(化名)與女子小美(化名)發生婚外情,經詢問小美的母親,對方親口說出兩人已經在一起1年多,讓她無法接受,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20萬元。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小美應賠償人妻5萬元較為適當。

▲人妻控訴丈夫阿強與小美發生婚外情。(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妻在判決書中主張,她在2024年7月間收到不知名人士的訊息,對方聲稱丈夫阿強有外遇,她這才知道阿強已經與小美租屋同住並交往2年多,經過質問,阿強也坦承此事,就連小美的母親也證實了,讓她大受打擊,憤而決定對小美提告求償120萬元。
小美則辯稱,她曾在阿強的公司當過短期工讀生,雙方是單純的雇傭關係,沒有交往同居,所謂的「母親證實」,則是因為母親遭到人妻騷擾而有所誤會;至於人妻提出的證據照片,照片中的人與她無關,況且人妻在2022年5月就拿到照片、知悉阿強外遇,卻直到2024年11月才提告,顯然已經超過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
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在人妻提出的對話紀錄證據中,阿強和小美互傳「愛你噠」、「老婆抱抱」等訊息,衡諸社會通常情形及經驗法則,足以認定兩人之間的相處已經超越一般正常社交友誼,有深刻男女曖昧的關係,絕非單純友誼或關懷之情可一語帶過。
而在人妻與小美母親的對話中,小美母親說出「我知道阿強結婚後,我3天內馬上把我女兒從租屋處帶回來」、「他們在一起應該有1年多」等等,過程中都是小美母親自行陳述,未見人妻以言語騷擾或引導小美母親的情形。
此外,小美母親雖然到庭證稱,上述對話是遭到匿名人士誤導,卻遲遲無法提出與匿名人士對話的證據,證詞也避重就輕、袒護小美,所以無法因為她後續的證述,而推翻前面的證據內容。
法官認定小美與阿強互傳曖昧訊息,確實已經侵害到人妻的權益,但由於同居部分證據不足,加上人妻已與阿強達成調解,依法小美僅需要負擔一半賠償責任,最終判她應賠償人妻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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