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鹿港鎮鹿和路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89歲阿嬤步行穿越馬路時,遭砂石車當場輾斃。法院審理後認定,砂石車張姓駕駛於綠燈亮起後2.142秒才起步,扣除踩踏油門等反應時間,實際可供觀察僅約1.5至1.8秒;而死者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且突然進入車道,讓駕駛無法預料與防範,因此判決張姓駕駛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2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許,張姓駕駛砂石車在鹿和路三段與鹿和路620巷口停等紅燈。號誌轉為綠燈後,車輛起駛時,撞上當時未行走行人穿越道、逕行左轉穿越馬路的89歲蔡姓阿嬤。被害人遭車輛輾壓,造成頭顱破裂、胸廓粉碎性骨折,當場因創傷性休克死亡。
家屬指出,阿嬤身體還硬朗,每天會在住家附近走走,孫女在對面開一家豆花店,阿嬤經常會過去店內坐,與附近店家聊聊天,當天一如往常的路線,卻因此發生不幸、天人永隔。

▲鹿港89歲阿嬤過馬路遭砂石車輾斃。(資料圖/民眾提供,以下同)
檢方依據被告供述、道路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畫面、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等證據,認定被告未於起駛前確實查看右照地鏡與右側照鏡,涉有刑法過失致死罪嫌。鑑定報告指出,綠燈亮起到車輛起步約間隔2.142秒,而被害人在綠燈亮起後約0.48秒即踏入快車道,在車輛起步前約有1.66秒出現在右前照地鏡可視範圍,認為被告應有足夠時間察覺卻疏於注意,判定為肇事次因。
然而,被告在法庭上否認過失,強調自己已遵守交通規則,並指事故主因為被害人闖紅燈、違規穿越道路。經公路局車鑑會鑑定及覆議會覆議,均一致認定被告無肇事因素。理由在於被害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且於綠燈起步時突然變向進入車道,此為被告難以預料及防範的突發狀況。

法院審理後,認為砂石車駕駛起駛前須依序查看左右照後鏡、照地鏡及車側影像等多個視野,每處檢視約需0.3至0.4秒,且視線離開鏡面後即無法掌握後續進入該視野的人車。本案車輛在綠燈亮起後2.142秒才開始移動,扣除鬆開煞車、踩踏油門的反應與機械作動時間,實際可供觀察時間僅約1.5至1.8秒,在有限時間內需完成多處鏡面檢視。此外,被害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並在綠燈後突然改變方向進入車道,被告難以預料及防範。法院因證據不足,無法確信被告犯罪,判決張姓駕駛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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