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前妻爭產「房子借名登記」,名義屋主過世遭日籍丈夫繼承,男子提告要求返還房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一名男子阿榮,民國99年為避免離婚時房產遭分產,將自己名下房屋、土地以「買賣」名義移轉給姨媽阿琴,實際上卻是借名登記,房屋仍由他居住、管理,地價稅、房屋稅、保險及修繕費也都由他負擔。不料,阿琴民國112年過世後,房產竟由其日籍丈夫阿山以分割繼承方式取得,阿榮提告要求返還房產。
名義上「買賣」 法院查出根本沒人付錢
根據判決,阿榮主張自己在民國83年就取得該房地所有權,並長期居住至今。民國99年因婚姻關係即將變動,為避免前妻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才與姨媽阿琴協議,將房地以買賣名義登記到她名下,實際上只是「借名登記」。
當時土地登記文件雖記載土地買賣價款126萬9747元、房屋價款20萬100元,也繳納8萬7422元土地增值稅,但法院調查發現,阿山不僅無法提出阿琴實際支付買賣價金的證據,也無法證明自己曾購買台灣房產。
更關鍵的是,阿榮在房地移轉後,仍持續居住、管理房屋,並陸續負擔房屋稅、地價稅、火災及地震保險,甚至自行支付多筆油漆、修繕費用,從民國100年至110年都有相關支出紀錄。
住了數十年稅金修繕全扛 證人一句話成關鍵
法院調查發現,阿榮的女性友人在另案作證時指出,她認識阿琴及阿山多年,當初房子原本就是阿榮的,因為前妻因素才登記在阿琴名下,阿琴曾告訴她「只是借名字」,而且阿琴過世前也曾表示,自己死後要把房子過回給阿榮。
法院認為,證人說法與阿榮長期居住、負擔稅費及修繕費等客觀事證互相吻合,足以證明雙方間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日籍夫主張「登記就是我的」 法院不買單
阿山則抗辯,房屋早已依買賣登記到阿琴名下,自己又是阿琴的繼承人,民國112年11月透過分割繼承取得房產,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登記具有絕對效力,阿榮不能再主張房屋是自己的。
不過法院指出,土地法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主要目的在保護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並不是要剝奪真正權利人的權利。本案只是阿榮與阿琴間的借名登記關係發生爭議,並沒有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交易取得房產,因此不能僅因土地登記在阿琴名下,就認定她是真正權利人。
借名者死亡契約消滅 繼承人不能把房當遺產
法官說明,借名登記契約本質上與委任契約相似,原則上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關係即消滅。此時,原本登記在名義人名下的財產,就應返還真正的借名者。
阿琴在死亡後,借名登記關係即告消滅。阿琴的繼承人雖包括阿山及女兒,但最後房地由阿山辦理分割繼承取得,依法仍負有將房產返還真正權利人的義務。法院認定,阿榮才是房地的實質權利人,借名登記關係又因阿琴死亡而消滅,因此判決,阿山必須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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