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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校園10小時辯「上廁所吃泡麵」 運動男喊冤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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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茂(化名)去年12月間進入台南市某國中校園,徘徊大約10個小時,才在隔日清晨離去,事後他辯稱自己是去借用廁所,並在那裡吃泡麵,然後休息了一下,沒想到遭反鎖受困。不過,台南地院法官沒有採信阿茂的說詞,日前仍依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判處他拘役50日。

▲▼廁所,公廁,衛浴。(圖/CFP)

▲阿茂辯稱進入校舍是為了借用廁所。(示意圖/VCG,非本案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明知該國中設有門禁管理,只會在非上課時間開放操場、球場等戶外場地供民眾運動,他竟在2025年12月11日晚間進入校園,分別侵入行政大樓、圖書館,徘徊大約10個小時,才在隔日清晨6時許離開。後來校方教職人員發現校舍廁所內遺留許多垃圾,警覺不對勁,立刻報警處理,這才揭穿阿茂的行為。

阿茂到案後辯稱,事發當日他是去學校操場運動,順便借用洗手間,加上剛好肚子餓了,乾脆就在那裡泡泡麵吃,後來身體不舒服,決定休息一下,沒想到樓梯間的鐵捲門關了起來,他沒辦法離開。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茂的歷次說法內容前後矛盾,他先在警詢時表示,自己只是進去上廁所、喝水跟休息,之後又改口聲稱是先去運動,因肚子餓才會食用泡麵;此外,當被問到為何光是上廁所、吃泡麵就花了將近1個小時,他隨即改聲稱是身體不舒服,所以在走廊休息。

法官表示,該校早有公告明示操場僅開放至晚間7時,阿茂也並非首次到校運動,不可能不清楚規定,卻還是在深夜滯留於校園並進入多處建築物,顯見具有侵入意圖。

最終,法官本案事證明確,阿茂所辯並無理由,於是依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判處他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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