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市陳姓男子被控在妻子面前,無視躺在地板上的前女友小曼(化名)拒絕及用腳反抗,仍強行撫摸後,性侵得逞。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案發當時陳男妻子也在房內床上,小曼若遭陳男性侵,可以求助陳妻或聯繫男友自救,且陳妻也證稱,未聽到陳性侵小曼,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陳男無罪。檢方起訴指出,小曼前年9月間與男友吵架,當晚凌晨1時許,跑去找前男友陳男時,陳與陳妻已同床就寢;小曼進入陳與陳妻房間後,獨自躺在屋內地板涼蓆上滑手機,陳下床後,詢問妻子「我可不可以和她發生性行為」,妻回稱:「沒差,我已經習慣了」;接著,陳被控無視未滿18歲的小曼,口頭拒絕及用腳反抗,以棉被蓋住小曼的頭阻止她反抗後,撫摸小曼胸部、下體後,性侵得逞。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事後,小曼打電話向男友求救離開陳住處後提告。檢方調查認定,陳男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強制性交罪等罪,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時,陳雖坦承當晚有與小曼發生性行為,但堅稱雙方是合意性交。陳的辯護人則主張,小曼事後未驗傷報警,且案發時陳男妻子同在房間內,若有強暴脅迫情事不可能毫無察覺,本案僅有小曼單一指控,缺乏其他陳涉犯強制性交罪的積極證據。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案發時陳妻在屋內床上,小曼從未向黃女求助,且小曼當時自願進入陳男夫妻房間,在房內地板上滑手機時,有暢通管道可聯絡男友,加上陳妻也證稱,未聽到先生性侵小曼;陳男是否施以強制力控制小曼的行動及意願,顯有疑義。判決指出,雖然小曼男友證稱,小曼被他接走時情緒激動,以及群組對話紀錄顯示陳男曾向小曼道歉,但無法證明陳男當晚有違反小曼意願發生性行為,認定檢方所提證據無法達到使一般人均確信有罪的程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依法判決陳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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