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公過世「兄妹要拋棄繼承」,法官一查竟駁回。(圖/資料照片)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新竹一對未滿18歲陳姓兄妹的祖父今年3月過世後,留下存款、房屋持分、股票及汽車等遺產,兄妹2人的母親因不想再讓2人跟前夫家族有牽扯,替2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但法院檢視遺產狀況後發現,已知債務為0元,遺產價值明顯高於債務,因此認為拋棄繼承反而會讓未成年人失去原本可取得的財產,審酌後駁回拋棄繼承聲明。
祖父留下多項遺產 兄妹聲明拋棄繼承
民事裁定指出,被繼承人張男今年3月4日死亡,年僅7歲的陳姓兄妹是張男的孫子女,由於張男的兒子(陳姓兄妹的父親)已死亡,2人遂成為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陳姓兄妹的母親多年前已離婚,為了不讓兄妹2人跟前夫家族有牽扯,在張男死後3個月內,替2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切結書等資料。
然而,法院調查發現,張男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列有存款6萬4457元、投資1316元,債務0元;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另有台中市一處房屋4分之1持分、國票金控投資及2輛汽車,從上述資料觀察,張男留下的遺產價值明顯高於已知債務。
法院認定拋棄繼承不符子女利益
法官指出,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財產,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父母(法定代理人)若不是為了子女利益,不得替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儘管拋棄繼承原則上是非訟事件,法院以形式審查為主,但涉及未成年人時,仍須確認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是否符合子女利益。
法官進一步說明,現行法律採「限定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因此就算未來發現張男還有其他未清償債務,兄妹2人未拋棄繼承,也不必拿出自己的財產清償。
法院審酌後,認定若同意兄妹2人拋棄繼承,反而會使2人喪失原本可能取得的財產,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駁回2人的拋棄繼承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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