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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證人僅1人親見真意 形式完成離婚登記仍被打回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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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證人僅1人親見真意,形式完成離婚登記仍被打回原形,法院判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2名證人僅1人親見真意,形式完成離婚登記仍被打回原形,法院判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一對夫妻因離婚證人資格出現問題,導致原本已辦妥的離婚被法院判定無效。男子阿偉與妻子小芳(均化名)民國106年結婚,婚後因家庭衝突協議離婚,110年簽下離婚協議書並完成登記,但其中1名證人並未親自確認小芳的離婚真意,法院認定不符民法規定,判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協議簽完直接辦登記 多年後效力爆爭議

根據判決,阿偉與小芳先於民國106年在大陸登記結婚,並於台灣完成結婚登記,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雙方後來因婚姻問題於110年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由2名證人簽名,隨後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原本看似已經正式結束婚姻,沒想到阿偉事後主張,離婚協議書上的其中1名證人,根本沒有親自見聞小芳的離婚真意,因此離婚程序不符法律規定,要求法院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指控暴力精神虐待 妻子仍同意「復婚」

小芳辯稱,雙方婚姻存續期間,阿偉曾多次對她施以身體暴力及精神虐待,也曾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與其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甚至讓兩人所生子女目睹衝突並受到心理創傷。

小芳認為,雙方當時確實有離婚共識,且2名證人都是阿偉的友人,其中1人還是執業律師,並親眼見到雙方表達離婚真意,兩人也共同前往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因此婚姻應自民國110年起消滅。不過,她最後也表示同意復婚。

證人不是簽名就算 須親見或親聞離婚真意

法院指出,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由2人以上證人簽名,且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由於離婚屬於法定要式行為,證人並非單純在文件上簽名即可,而必須親自見聞雙方確實具有離婚真意。

本案中,其中1名證人為執業律師,法院認定,他確實有見聞雙方離婚真意;但另一名證人僅是阿偉的友人,並未與小芳確認是否真的具有離婚意願。

離婚少1個合格證人 登記完成仍判無效

法院認為,既然其中1名證人沒有親自見聞小芳的離婚真意,就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所要求的「2人以上證人」資格。即使雙方已經簽署離婚協議,也已經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仍因未符合離婚的法定方式而無效。因此,法院判決確認阿偉與小芳的婚姻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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