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悉尼Strathfield市议会通过一项动议,提出:商家如果在店铺招牌或广告中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也应同时清晰、醒目地使用英文。您怎么看待这项决策?您会觉得它“有道理”还是“管太宽”?(点击上方,收听音频)
8年前,当地就曾围绕非英语公共标识引发争议;如今,类似的动议再次被提出并通过。支持者认为,醒目的英文有助于不同语言背景的人获取信息;反对者则质疑,Strathfield真的存在这样的问题吗?
2018年,当地市议会也曾提出限制非英语文字在商业招牌上的比例,最初提出的方案甚至是:其他语言的文字不能超过英文文字面积的30%。后来,经过讨论,最终通过的方案并没有采用最初的30%限制,而是调整成了英文和其他语言基本保持50比50的比例。而且,当时提交给市议会的公众意见中,大约70%还是表示反对的。
8年以后,同一个问题再次被提出来,就很容易让人产生一个疑问:如果现实中大多数商家已经这样做了,这次的动议到底是在解决一个已经存在的问题,还是在防止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
而且,这次的讨论还有一个新的角度。支持者认为,英文作为共同沟通语言,可以让不同语言背景的人更容易获取信息,也更容易了解商家提供什么服务。
但反对者关注的是另一件事:政府有没有必要规定商家招牌应该怎么写?毕竟对商家来说,招牌首先是自己的商业选择。只要顾客能够找到这家店、知道它卖什么,英文究竟要多大、多醒目,是不是应该由商家自己决定?
所以,如果是商家的广告和店招,我们要不要管?如果是政府发布的公共信息,又是不是应该有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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