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校賸餘款投資限制鬆綁。教育部修正「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5條、第6條,放寬私校投資同一公司股票、公司債及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受益憑證的額度上限,原則由可投資額度20%提高至25%,盼增加私校自主籌措財源空間;但學校也須建立投資決策及風險管控機制,兼顧收益及資金安全。教育部說明,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自1999年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為2010年。因應私校投資自主管理及鼓勵學校加強自籌財源,此次修正第5條及第6條,除放寬部分投資額度,也明定學校應建立投資決策及風險管控作業機制,並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依修正後規定,私校賸餘款可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的股票及公司債,也可購買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以及其他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的投資項目。相較過去將投資標的合併規範,新制將各類投資項目分列,使規範更加明確。此次最直接的改變是放寬投資額度。私校投資同一公司發行的股票及公司債,以及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額度合計原不得超過可投資額度20%,修正後提高至25%;但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者,上限可提高至50%。另為分散投資風險,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仍不得超過20%。至於新制施行前已持有、且超過規定額度的股票,得繼續持有,但不得再增加投資。教育部在修正說明中指出,私校財源籌措日益重要,希望透過適度鬆綁投資限制,增加自籌收入,以厚植學術研究、培育人才,並確保私校永續經營及提升校務發展效益;另一方面,投資仍須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機制,避免鬆綁後增加財務風險。修正辦法已發布,教育部並依規定函送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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