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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5年卻從未同住 丈夫喊「婚姻還能救」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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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5年卻從未同住,丈夫喊「婚姻還能救」失敗,法官判准雙方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結婚5年卻從未同住,丈夫喊「婚姻還能救」失敗,法官判准雙方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一對夫妻阿凱、阿晴(均化名)民國109年結婚,婚後未曾建立固定共同住所,女兒出生後由母親帶回娘家照顧,雙方長期缺乏溝通。丈夫雖認為只是生活觀念不同,婚姻仍有挽回空間,不願離婚,甚至坦言有能力支付女兒扶養費,卻因不願讓妻子經手,拒絕依先前調解內容每月支付1萬元。

結婚後就沒共同住所 夫妻關係逐漸淡掉

阿晴主張,兩人婚後從未真正同居,女兒出生後,她便帶著孩子回娘家生活。夫妻之間頻繁爭吵,她甚至害怕與丈夫共同生活。更讓她難以接受的是,女兒出生後,丈夫只曾給過3000元教育基金,後來雙方曾在法院調解,丈夫同意每月支付女兒1萬元扶養費,但實際上從未履行。

阿凱則抗辯,兩人婚後雖沒有固定共同住所,但假日偶爾仍會互相到對方住處居住,直到113年底才幾乎停止往來。他認為兩人只是生活瑣事及觀念不同,並沒有嚴重到必須離婚,婚姻仍有挽回可能。

「我不是不養女兒」 只因不想讓妻子經手

對於女兒扶養費,阿凱坦承確實沒依先前調解筆錄每月支付1萬元,但他表示,自己不是沒有能力,而是不想把錢交給妻子,寧願每個月替女兒存1萬元,等女兒滿18歲後再一次交給她。不過,這樣的說法並未獲法院採納。

法院調查發現,夫妻自113年底起假日已沒有往來,114年起更沒有親密關係,審理期間也看不到雙方積極修復婚姻的行動。法院認為,兩人長期分居、缺乏交流及互動,加上丈夫長期未負擔女兒扶養費,雙方婚姻關係早已出現重大破綻。

丈夫喊「還能救」 法官:已無回復希望

法院指出,判斷婚姻是否難以維持,不能只看其中一方是否願意繼續,而是要觀察婚姻是否已經破綻到「任何人處在相同情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本案夫妻雖然仍有一方不願離婚,但阿凱沒有積極改善婚姻關係,兩人也沒有良性互動,彼此感情、互信及共同生活基礎均已遭到破壞。

法院認定,婚姻已經「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難以期待重新建立感情。法官也認為,婚姻破裂的原因來自雙方長期分居、疏於互動及缺乏修補行動,丈夫另有長期未支付女兒扶養費的情況,因此妻子並非造成婚姻破裂的唯一有責一方,沒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限制。

5歲女兒跟媽媽最親 判母單獨任親權人

至於女兒親權,法院參考社工訪視結果,發現女兒自出生後一直由母親主要照顧,母女感情緊密。社工訪視時,女兒會不時進房找母親,母親也能自然協助孩子玩耍,雙方互動良好。反觀父親未接受社工訪視,也不願參加法院安排的合作式親權課程,甚至表示如果法院判由母親擔任親權人,他就不願再與女兒見面。

法院認為,雙方長期缺乏溝通,教養態度也不一致,若強行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恐怕反而造成彼此掣肘,影響女兒權益,最終判由母親單獨行使、負擔女兒親權;但父親仍可依法院附表規定探視女兒,以維持親子關係。

女兒每月生活費2萬 父母各負擔1萬元

扶養費部分,法院依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最低生活費,以及女兒正值成長階段所需的食衣住行、教育及娛樂等開銷,認定女兒每月合理扶養費約2萬元。法院調查兩人經濟狀況後發現,母親雖收入及財產優於父親,但她是女兒主要照顧者,已投入相當時間與心力,因此認定雙方各負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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