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拳擊A級裁判兼教練丁晧峯(右)辦比賽,有拳手因而暴斃,丁男遭判刑定讞。(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胡姓男子參加拳擊A級裁判兼教練丁晧峯於2022年間舉辦的比賽,結果在拳擊台上遭對手重擊,顱內出血與大腦位移,在場上癱倒,送醫不治。丁皓峯身為主辦人竟未安排醫師在場,無法急救,遭「過失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一審無罪,但二審逆轉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判決指出,丁皓峯為中華民國拳擊協會會員,具有Inter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IBA,原AIBA,下稱國際拳擊總會)國際一星拳擊教練、職業拳擊裁判、A級國家級拳擊教練及裁判資格。他在新店地區開設拳擊館,並於2022年7月30日在新店拳擊俱樂部舉辦「第11屆大拳頭拳擊友誼賽」。
丁男比賽規定「未2勝的職業拳擊手、校隊選手及任何技擊項目全國前2」以外的拳手參加。當時27歲的初學者胡姓男子,報名75到80公斤級比賽,並安排與當時29歲的徐姓拳擊手對戰。
雙方交戰的第二回合,徐男出拳擊中胡男右側頭部、使他跌坐在地,胡男於裁判讀秒後起身續行比賽;再遭徐男連續出拳擊中頭部,此時裁判見胡男腳步不穩,遂停止比賽(RSC)判定徐男獲勝。而胡男下場後逐漸癱軟,女友扶他離開拳擊場時,察覺他意識不清、眼球上吊,趕緊叫救護車緊急送醫。胡男仍因舊硬腦膜下腔出血併發急性顱內硬腦膜下腔出血、大腦位移,於1週後判定腦死不治死亡。
家屬提告,檢方認為丁男未依照IBA TECHNICAL & COMPETITION RULES(國際拳擊總會技術及競賽規則)配置拳台醫師全程在場,由醫師於賽前評估選手是否適合參賽,賽程持續關注選手身體健康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因此依照過失致人於死罪,對丁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丁男辯稱,胡男早在比賽前兩周,在打練習賽時右側頭部遭對手攻擊,當時就有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傷害,只是因為沒有明顯不適,所以兩週後仍參加比賽,他根本不知胡男帶傷上陣。另外當時比賽也要求參賽者簽下「保證個人身體狀況確實良好」之聲明書,顯見胡男故意隱瞞傷情參賽。一審法院判決丁男無罪,案件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則根據另一份鑑定報告,認為拳台醫師「根據所見發生原因、第一時間診視被害人表徵,立即研判應留待現場休息觀察或通報救護車後送急救,拳台醫師之配置於以上任一過程均有避免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因此丁男疏未安排拳台醫師,確實具有過失,改判丁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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