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壞玩具店公仔,台中婦當場丟錢砸店員,律師表示真的可能獲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台中逢甲商圈一間玩具店日前爆發消費糾紛,一名婦人無視店家「觸碰視同購買」的告示,以及丈夫、兒子的勸阻,執意拿取公仔端詳並碰落零件,老闆娘見狀詢問是否要購買,婦人當場暴怒拿200元鈔票扔向店員。律師謝祐綸表示,婦人這種惱羞成怒的行為很可能挨告。
謝祐綸律師在Threads上指出,逢甲玩具店事件雖未造成實際傷害,但侮辱性極強。店家公告明明已表明「觸碰視同購買」,該婦人還是伸手拿取公仔,同行的老公、兒子接連勸說,可她仍執意行動,並把公仔的零件碰掉,當店員詢問「有要購買嗎?」她瞬間爆氣「我有要買啊!」最後兩張百元鈔票往櫃台一丟,轉身走人,「我錢都付了,丟你錢又怎樣?」謝祐綸指出,還真的可能有事。
他提出過去有一個狀況類似的判決,內容是一名女子跟燒烤店老闆吵架,離開後再度折返,並且拿出3張百元鈔票往老闆頭部方向丟,隨後遭老闆告上法院。女子庭上辯稱自己只是想付錢,並非侮辱老闆,但這樣的說詞法院不買單,因為這已明顯脫離正常人付錢的方式。法院還特別調查,女子平時出去吃飯根本沒有「丟錢付款」的習慣,最終依公然侮辱罪判女子拘役15日。
謝祐綸也貼出判決書中法官所言,「所謂『侮辱』,舉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均屬之。而被告以紙鈔擲向告訴人,顯係以粗鄙之舉動輕蔑告訴人人格,而有侮辱告訴人之意」,「被告於本案係刻意捨棄不為其慣常平和付款之方法,而於案發當時採取異於往常之向告訴人丟鈔行為,足見被告存有以丟鈔之輕蔑舉動而侮辱告訴人人格之犯意甚明。」
回到逢甲玩具店事件,謝祐綸認為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仍需以完整情境綜合判斷,「但這兩百塊丟出去,或許丟的不是錢,是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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