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大壯(化名)透過臉書假帳號,將一名未成年少女的性交影片及照片上傳至臉書熱門粉專供人觀看,被害女報警求援,由於大壯未與被害人和解,法官打臉律師「情堪憫恕」的減刑主張,重判大壯徒刑1年2月。判決指出,2023年4月間,大壯在網路取得一名未滿18歲少女於2020年間與他人性交的影片及照片。大壯明知少女拍攝時為未成年人,竟在左營區住處,使用臉書帳號,將性影像直接上傳至臉書知名粉專,供不特定網友瀏覽,少女從友人口中得知此事,驚覺私密影片外流出,連忙報警提告,警方循IP鎖定大壯查緝到案。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高雄地院審理期間,大壯坦承犯行,律師也幫忙緩頰,具狀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但法官嚴詞駁回指出,現今網路資訊傳播極為迅速,性影像一旦散布,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將造成深遠且難以撫平的二次傷害;大壯雖有調解意願,但最終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撫平傷害,並無任何特殊原因或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之處,絕無「情輕法重」的情形,因此依違反兒少法判1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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