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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痛罵鏡週刊「垃圾媒體」遭求償百萬 二審仍勝訴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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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主席黃國昌2024年9月至12月間,3度在記者會上痛罵「鏡週刊」是「垃圾媒體、垃圾週刊」,精鏡傳媒及社長裴偉蒐證提告民事侵害名譽權,向黃國昌求償100萬元;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判黃國昌無須賠償。鏡週刊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鏡週刊敗訴結果,全案仍可上訴。鏡週刊指控,黃國昌於2024年9月3日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指出「無恥的鏡週刊,敢潑糞不敢當」、「上週六配合北檢聲押柯文哲的操作,突然以獨家指控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700萬帳戶資金不明』的垃圾媒體鏡週刊,竟然在剛剛發出聲明表示『內容從未述及柯文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700萬元』,簡直無恥至極」。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週刊指控,黃國昌2024年10月、12月兩度在民眾黨記者會上,批評鏡週刊是「綠營跟北檢打手」及「垃圾週刊」,認為相關言論侵害商譽、名譽,提告求償100萬元,並要求黃在臉書置頂刊登判決主文10天。黃國昌則答辯,鏡週刊罔顧媒體社會責任,以斷章取義、惡意扭曲方式協助執政黨整肅政敵,他的言論是對可受公評事項提出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高院指出,鏡週刊針對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進行系列報導,內容具體指涉柯文哲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涉及收賄,並以事實描述方式連續報導偵辦細節,引發爭議。高院認為,黃國昌當時身為民眾黨立委及立法院黨團召集人,在個人臉書或記者會遭媒體追問時,發表上述言論回應,屬於一般人常見反應,鏡週刊對此應有一定程度的容忍。法院指出,相關言論涉及公共事務,黃國昌對鏡週刊報導給予負面評價,縱使令鏡週刊感到不悅,但仍具有促進公共思辯的輿論功能,屬於對可受公評事項所為的適當評論,難認構成不法侵害。至於鏡週刊主張商譽、名譽受損,高院認為,鏡週刊所提出的網友意見,尚不足以證明其商譽或名譽確實受到貶損。現今社會民眾可透過網路平台自由表達意見,鏡週刊的報導及黃國昌的評論,都會再受到社會大眾評價、判斷,民眾未必會全盤接受黃國昌的說法,也可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相關言論。高院綜合考量言論脈絡、對鏡週刊商譽及名譽的影響,以及黃國昌言論自由與鏡週刊商譽權、名譽權間的權衡後,認定相關言論並未超出合理評論範圍,不構成不法侵害,因此駁回鏡週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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