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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1340万非法活动收益 投资公司女董事再被控10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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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1340万非法活动收益 投资公司女董事再被控10罪继较前被控失信1055万后,诺丽扎昨日再度被控非法收取1340万令吉收益。(档案照)

(吉隆坡19日讯)一名早前已被控刑事失信罪的投资公司女董事,今日再度被带上地庭,面对10项收取总额1340万令吉非法活动收益的控状。

54岁的拿督诺丽扎达祖丁在所有控状逐一宣读后,向法官苏珊娜否认有罪,要求审讯。

她被控于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在吉隆坡斯迪亚旺沙花园、旺沙美拉华蒂及孟沙的3家银行分行,通过支票及网上转账方式,从能源生态有限公司的银行户头收取上述款项。

有关款项据称被转入她的个人银行户头,以及她担任董事的Aura Emas Trading私人有限公司银行户头。

所有控状皆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提控,并可在同一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5年监禁,以及不少于非法活动收益款项或价值5倍,或500万令吉的罚款,视何者为高。

较早前,副检察司努鲁吉斯蒂妮要求法庭,沿用被告较早前在刑事失信案所定的10万令吉保释金及附加条件。

“控方也申请把本案与此前在这个法庭审理的刑事失信案,一并进行审讯。”

诺丽扎的代表律师拿督哥宾纳,没有反对控方的申请。

法官苏珊娜随后批准控方有关保释及两案合并审讯的申请,并择定案件于10月29日过堂。

诺丽扎与伊斯兰金融专家丹斯里莫哈末道勿峇卡,曾于今年5月11日,在同一地庭否认涉及1055万令吉的7项刑事失信罪。

在该项审讯程序中,法庭批准诺丽扎及莫哈末道勿各以10万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两人也被谕令把护照交由法庭保管、不得干扰控方证人,以及每月前往反贪污委员会办公室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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