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淡水郭男騎車前往考照途中肇事,撞死上班中的護理師,遭判1年10月。(資料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淡水去年12月發生死亡車禍,43歲郭姓男子無照騎乘普通重機前往考駕照途中,右轉時未提前打方向燈,撞上同向直行的54歲吳姓女護理師,造成吳女重傷不治。士林地院認定郭男越級駕駛、過失致死,判處1年10月。郭男雖請求緩刑,但因詐欺前科才出獄18天,不符法定要件,法院無從宣告緩刑。
郭男於2025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2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淡水區淡金路往台北方向行駛,行經路旁一處鐵皮工廠前,準備向右駛入。
依規定,車輛右轉時應在距離轉彎處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注意車旁狀況、保持安全間隔,禮讓右側直行車輛先行。不過法院勘驗事故影像發現,郭男並未提前打方向燈,而是在機車已經向右偏行時,才顯示右轉方向燈,隨即與右側由吳女騎乘的機車發生碰撞。
吳女當時正準備前往北市醫院上班,遭撞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胸部創傷及全身多處骨折等嚴重傷勢,緊急送往淡水馬偕醫院搶救,仍於當日上午11時57分死亡;郭男則受有手腳擦挫傷。

▲淡水機車碰撞奪命,護理師上班途中慘死,肇事男向育幼院長道歉。(資料圖/記者陳以昇攝)
警方事後調查,郭男酒測值為0。他當時供稱,自己從淡水山上的老家出發,原本準備前往蘆洲考駕照,沒想到途中就發生死亡車禍。
法官調查發現,郭男雖曾於2013年6月考取普通小型車駕照,但案發時並未取得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普通小型車駕照雖可騎乘普通輕型機車,但郭男當天騎的是普通重型機車,屬「越級駕駛」,法律上仍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法官認,郭男所為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及《刑法》第276條的未領有駕照駕車過失致死罪,並認為他明知沒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仍騎車上路,漠視駕駛證照規範,加上本案的駕駛疏失也違反基本行車秩序,因此依法加重其刑。
不過,事故發生後,警方獲報資料當時尚未掌握肇事者姓名,員警抵達現場時,郭男仍留在現場並主動承認自己就是肇事者,之後也到庭接受裁判,法院認為符合自首要件,再依法減輕其刑。
這起事故當時也因死者身世令人鼻酸,據了解,吳女從小在育幼院長大,事故隔日檢方進行遺體相驗時,育幼院院長及志工等人到場陪伴。郭男也在教會教友陪同下現身,向院長道歉,院長悲痛之餘仍回應:「我們原諒你,我女兒也會原諒你。」
當時陪同郭男的教友也曾透露,郭男父母先後罹癌過世,過去曾誤入歧途涉及詐欺案。法院此次判決也揭露,郭男先前因故意犯詐欺等罪,遭新北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直到2025年11月27日才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距離本案12月15日發生僅18天。
法官量刑時審酌,郭男未取得合格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仍貿然騎車上路,又未依規定提前打方向燈,造成吳女死亡,後果嚴重;但也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事故中自己也受有擦挫傷,目前罹患疾病並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等情況。
另外,被害人沒有家屬,因此郭男客觀上無法與被害人家屬進行和解、調解或賠償。法官綜合郭男的前案紀錄、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郭男審理時雖請求法院宣告緩刑,但法院指出,他前次因故意犯罪所受5年徒刑,直到2025年11月27日才執行完畢,並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緩刑要件,因此即使此次宣告刑為2年以下,仍「無從受緩刑之宣告」。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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