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朋友口述他亲身经历的事,供那些想回国养老的人参考。下面我就以第一人称的方式讲述故事的经过。
我出国前在央企单位分到了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后来国家实行住房改革,把所有的单位住宅卖给了职工。当时根据我的工龄+职称,花了1万多块买下了我所居住的单元房。由于这个房子不是市场上可以买卖的商品房,我拿到的房产证是单位自制的俗称小房产证,这个房子无法上市交易,如果人离开了单位,房子要按原价卖回给单位。
过了几年,北京的商品房大涨,国家觉得卖给职工的房子亏了,就想法子再收点钱。于是宣布卖给职工的房子从福利房改为商品房,要求各单位按商品房的价格收差价,并且许诺将来房子可以自由买卖。我们单位于是根据房子大小面积又收了一笔钱,我补缴了大概3万多块。钱虽然交了,但是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却迟迟不发。单位还是实行原来的政策,人如果离开单位,房子要交回,单位按购买价格付钱。
后来我出国了,房子也没交回。本来就是嘛,我都付钱购买了,还有房产证,凭什么按原价卖给单位啊?傻啊?
单位由于找不到我,房子也住着人,它也没办法。而且单位类似我这样出国的,下海的人很多,都没退房,法不责众,再加上单位理亏,单位也就默认了。
又过了几年,单位准备扩大职工住房面积,把一部分旧楼房拆了盖新楼房,部分资金需要自筹。由于该新楼最大的收益者是当官的,可是他们又不想多出钱,就想了一个损招。所有职工都要按面积出钱凑份子,像我这样出国人员没有分到新楼,住房面积也没增加也要出钱。并且再次许诺,等新房盖好后就给大家发国家承认的房产证。
没办法,大家就又交了次钱,第三次买下自己的房。我花了10几万。
你以为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想得美。后来不知道中央的那个部门制定了一条政策,像我原来这种中央直属单位的住房如果上市交易必须要通过单位同意签字,否则就算你手里握着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后来又改名为不动产证也是废纸一张,不算数。
这个规定本来的用意是防止中央单位的各级领导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了大于职称规定的住房面积。如果对于超过规定的面积就必须按市场价格计算,补缴金额。可实际上这成了单位最后一次利用职工要卖房的机会再割一次韭菜。因为单位很容易就找到各种借口让你再交钱才能卖房,特别是我们这些出国人员或者下海经商离开了原单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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