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百萬財物爭議後離家出境,女子消失無蹤24年,法院准予啟動死亡程序。(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一名女子24年前自機場出境後,從此與家人失聯,期間不僅查無入境紀錄,連健保投保資料也付之闕如。家屬多年來遍尋不著,近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調查後認定女子確實長期下落不明,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若6個月內仍無人向法院陳報其尚生存,將進一步宣告死亡。
出境後人間蒸發 家屬苦等24年
本案聲請人小雯與失蹤女子阿芳(均化名)為姊妹。小雯向法院表示,阿芳在民國91年12月離境後,就再也無法聯繫,至今已長達24年,期間始終不知妹妹究竟身在何處,因此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法院依據民法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死亡宣告;若失蹤人年滿80歲,則失蹤滿3年即可聲請。法院認為,本案失蹤時間早已超過法定期間,因此進一步調查阿芳是否曾返台或被尋獲。
警察資料曾稱「尋獲」 法院查證竟另有真相
調查過程中,警方資料一度出現「94年1月24日尋獲」的紀錄,讓案件出現轉折。不過,法院進一步檢視警方提供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後發現,所謂「尋獲」並非實際找到阿芳本人,而是因她遷出國外,完成遷出登記後,警方依職權撤銷協尋。換言之,警方並沒有真正查獲阿芳本人。
法院也傳喚阿芳的另一名姊姊作證。證人表示,阿芳約在24年前因涉及父親財物問題離家,當時曾前往銀行提領父親帳戶內數百萬元,也曾拿走證人帳戶內約100萬元,之後便悄悄離去,此後再也沒有見過她,對於阿芳是否曾在民國94年返台,也完全不知情。
出入境、健保資料無紀錄 認定確實失蹤
法院調閱移民署出入境資料後發現,阿芳自91年12月從機場出境後,直到法院調查時為止,都沒有再次入境紀錄;健保資料同樣查無投保紀錄。綜合戶籍、親屬關係、出入境資料、健保資料及證人證詞,法院認定阿芳自出境後即下落不明,警方所稱「尋獲」也不足採信。
法院認為,小雯身為阿芳的胞姊,屬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聲請死亡宣告符合規定,因此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依裁定內容,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翌日起,阿芳有6個月期間可以向法院陳報自己仍然生存;任何知道阿芳生死狀況的人,也應在期限內向法院陳報。若期限屆滿仍無人陳報,法院將依法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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