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環保局洪姓(32歲)臨時人員,因小孩剛出生,經濟壓力大,前年6月起趁擔任隨車清潔人員機會,將收運的青銅、水龍頭、筆電、鋁、鐵製品等資源回收物,趁機載回家變賣,共貪得9900元,直到去年4月被清潔隊發現,前往廉政署自首,檢方偵結依貪污罪起訴,但考量情節輕微,且犯罪所得未超過5萬元,建請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檢起訴指稱,洪男(32 歲)為環保局僱用的臨時人員,擔任資源回收車輛隨車人員,負責沿街收運民眾所丟棄的資源回收物,洪男卻從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數次利用執行清潔隊清運勤務機會,將清潔隊向民眾收運的青銅、水龍頭、筆電、乾電池、機車電池、金屬類的鋁、鐵製品等資源回收物,先行挑選裝袋暫置於資源回收車上。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檢方查出,洪男等到清運勤務結束,資源回收車返回區隊停放時,趁機將這些物品放到自己的自小客貨車,或由不知情的太太騎機車載回家,等到累積到一個數量,再拿到資源回收站變賣,共貪得9900元,去年4月遭區隊發現後,主動到廉政署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檢方偵訊時洪男坦承犯行;資源回收站顏姓負責人也證稱,洪男會拿鋁製品、廢鐵、電池、青銅製水龍頭等物品來變賣,每次變賣的物品約7至10公斤,平均變賣的價格大概在300元。檢方調查後偵結,近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洪,該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徒刑。檢察官認為,洪男是因小孩剛出生,經濟壓力大,因所犯情節屬輕微,且其所得財物僅9900元,並未超過5萬元,建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等規定,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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