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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案護航廠商收賄25萬 心臟名醫林繼敏判刑6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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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基隆醫院前心臟科主任、名醫林繼敏15年前辦理採購案時,收受業者賄款25萬、20萬元,各被判刑11年、7年6月定讞;林入獄後聲請再審,最高法院就判刑11年部分(收賄25萬)裁准再審。高等法院再審庭前年7月改判林無罪,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再更一審去年12月逆轉認定林仍有罪,改判6年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檢方指控,林繼敏2011年2月1日辦理「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卻未舉報3家參與投標廠商的實際負責人均為同一人,護航廠商得標,並收下業者交付的25萬元賄款;同年辦理「2D心臟超音波掃描儀」採購案」時,又在基醫心導管室收下業者的20萬元賄賂。最高法院就其2次犯行,分依貪污收賄罪各判刑11年、7年6月定讞。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林繼敏入獄後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就收賄25萬元、判刑11年部分裁准再審。再審庭認為賄款交付方式有疑,且林未限制儀器規格,沒獨厚特定廠商,改判林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再更審。高院再更一審審理後,再次逆轉認定林繼敏有罪,依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沒收25萬元犯罪所得。林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認為再更一審判決無誤,並指出依卷證資料,林繼敏列席採購會議、在簽呈用印、提出預估底價供核定,並於開標時擔任規格審查人員,具體審核投標廠商參標規格,明知3家投標廠商為同夥,竟隱匿未告知或舉發,仍如期開標,隱而未報屬違背職務行為。至於賄款交付方式,再更一審勘驗林家大樓監視器錄影,顯示廠商邊走邊擺動手上的紙袋,隨後由林繼敏收下紙袋,並當庭進行實物模擬勘驗,證明即使是手掌較小的女性,手持裝有250張千元鈔的紙袋,確實可以單手握住、折疊、或將紙袋扭成長條狀,依此認定確有交付、收受賄款,據以認定有罪,沒有違誤或矛盾,駁回林男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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