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混種西班牙獒犬「拉里」在元朗咬死兩隻小型犬,其最終生死去向成為焦點。大律師陸偉雄今日(20日)接受訪問時指,「拉里」的命運關鍵在於法庭裁判及漁護署獸醫的專業評估;狗主一旦簽署棄養書,法律上已無權干涉署方處置决定,即使聲稱不知狗隻會被人道毀滅,亦難以成為撤銷效力的理由。
陸偉雄表示,處理具危險性狗隻的法律起步點,主要參考《貓狗條例》(第167章)及《危險狗隻條例》(第167D章)。根據《貓狗條例》第5條,漁護署不能單方面判定狗隻具危險性,必須向法庭提出申訴,由裁判官在考慮證據後裁決;若裁判官認定狗隻具危險性且未受有效控制,即有權頒布命令,規定該狗隻必須被毀滅或受到有效控制。
《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第10條
藉裁判官命令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 -
(1)在不損害裁判官根據本條例第5條具有的權力的原則下,但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裁判官可應要求將任何狗隻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的申請,藉命令將該狗隻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
(2)除非裁判官信納有以下情況,否則不得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 ——
(a)有人曾在公眾地方或其他地方在該狗隻沒有以任何形式被激怒的情況下,遭該狗隻咬噬或襲擊以致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
(b)有受飼養的動物曾在公眾地方或其他地方在該狗隻沒有以任何形式被激怒的情況下,遭該狗隻咬噬或襲擊以致死亡或軀體嚴重受傷;或
(c)該狗隻曾在公眾地方或其他地方屢次在沒有以任何形式被激怒的情況下,襲擊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使任何人害怕會受到襲擊。 (2000年第184號法律公告)
(3)就第(2)款而言 ——
(a)任何人如身體受到某種傷害以致被送進醫院並留院接受治療,該人即屬身體嚴重受傷;
(b)任何受飼養的動物如軀體受到某種傷害以致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出現,該動物即屬軀體嚴重受傷 ——
(i)被送進獸醫診所或醫院接受由獸醫進行的全身麻醉外科手術;或
(ii)遭獸醫人道毀滅。
《貓狗條例》(第167章)第5條 - 危險狗隻
(1)如裁判官在接獲申訴後,覺得任何狗隻有危險性而沒有受有效控制,裁判官可作出命令,規定該狗隻須予毀滅或有效控制。
(2)該命令可針對任何屬畜養人的人而作出。
(3)如該命令所針對的人沒有遵從該命令,可按他沒有遵從該命令的日數,處以罰款每日$500。
對於「有效控制」的定義,陸偉雄強調人道毀滅通常是最後手段,若狗隻有改善空間,例如可透過訓練或治療矯正行為,法庭可交由獸醫決定;但若狗主態度抗拒或缺乏控制能力,且法庭裁定申訴成立,法庭仍具最終權限頒布人道毀滅命令。至於狗主若提出將「拉里」交由動物組織訓練照顧能否免死,他直言這仍需由漁護署獸醫作專業評估。
大律師陸偉雄。(資料圖片/湯致遠攝)就涉事狗隻會否在未經狗主同意下人遭人道毁滅,陸偉雄解釋指一般情況下,若屬無晶片的流浪狗或無法聯絡狗主,當警方或漁護署發現狗隻具暴力傾向並對社會構成危險,漁護署獸醫經評估後已有充分理由人道毀滅。而在本案中,雖已確定狗主身份,但狗主先前已簽署棄養書,法律上已不再是該狗隻的管束人,主動放棄了狗隻的福利與處置權,人道毀滅與否已全權交由漁護署評估,除非狗主能證明當時受到誤導,如有人向他表示簽署後「拉里」可獲照顧安排、不會人道毁滅等,否則無法律追究空間。
他又指據案情顯示,「拉里」體型及攻擊力大,過往有咬傷其他狗隻紀錄,案發時能掘地並撬開鐵絲網逃逸,顯示狗主顯然缺乏妥善措施約束具攻擊性的犬隻。受害狗主絕對有權透過民事訴訟向涉事狗主索償。
拉里性格溫馴,卻被多次棄養。(毛守救援提供圖片)刑事責任方面,漁護署現時僅以未有妥善管束狗隻等較輕罪名提告,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陸偉雄認為或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狗主未為「拉里」配戴狗帶或口罩致兩狗死亡,涉嫌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律政司應審慎考慮加控虐畜罪,該罪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隨着政府逐步放寬狗隻進入食肆,咬傷風險或增,當局與立法機關應儘快檢討及完善立法,正視相關法律漏洞。
陸偉雄亦提及隨著政府逐步放寬狗隻進入食肆,狗隻咬傷人類或其他動物的風險或隨之增加,當局與立法機關應盡快正視相關法律漏洞,審視現行狗隻咬傷人的刑事罪行責任,適時檢討及完善立法。至於如狗主提出可將「拉里」交由動物組織訓練及照顧,是否有機會可免「拉里」被人道毁滅,陸偉雄表示應由漁護署獸醫作出評估。
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麥志豪(資料圖片/黃永俊攝)另外,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NPV)執行主席麥志豪表示,在香港現行法律框架下,狗隻在法律上被視為個人的「財產」,若狗隻仍有登記主人,漁護署或其他行政部門均無權隨意沒收或將其人道毀滅,除非經由法庭判決,否則政府不能剝奪市民的財產。若漁護署認為某隻狗對公眾構成嚴重安全風險,必須向法庭申請裁判命令,由法官聽取署方及主人的呈辭後作最終判決。
然而,麥志豪指若主人簽署了棄養書,情況則大不相同,棄養後狗隻失去主人,法律身分等同流浪動物。在此情況下,漁護署及其處方獸醫即擁有全權處理權,根據香港獸醫管理局的指引及動物福利考量,獸醫可以評估狗隻的健康、性格及對社會的風險,從而決定是否進行人道毀滅,或將其交予認可團體安排領養。
拉里約5歲大,是一頭西班牙犬。(毛守救援提供圖片)麥志豪亦強調,作為動物權益倡議者,「安樂死又好,死亡又好,永遠唔會係第一個出現在腦裏面嘅選擇嚟嘅」,表示雖然要為一隻有咬人紀錄的大型狗隻尋找合適的接收團體或訓練員極具挑戰,但漁護署及社會各界應給予動物改過及重生的機會,在考慮公眾安全的同時,亦需兼顧動物權益與人性考量。
我哋畀機會人哋,唔一定得㗎嘛,但你無理由話你不畀機會人㗎嘛!如果咁講呢一世都唔使畀機會人啦,監獄無啦,全部判死刑啦,係咪先?即係我哋當然希望隻狗會改過自新,希望感化到,咁如果唔得,咁咪唔得囉。
不過,他亦認為今次事件因受大眾高度關注,漁護署作任何決定亦可能遭到責備,需要作出審慎考慮,「佢係需要作出一個艱難嘅決定,最後有無勇氣做一個好好嘅決定,搵到人幫手,畀個機會隻狗,又贏到民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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