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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未滿14歲還敢約! 男學生連2天「連結」下場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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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少女網路交友踩雷,18歲男子明知年齡仍連2天發生性行為遭判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未滿14歲少女網路交友踩雷,18歲男子明知年齡仍連2天發生性行為遭判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桃園一名剛滿18歲、仍在就學的男子,透過知名交友軟體「探探」認識一名未滿14歲少女,明知對方年齡,竟開價1500元作為性交易對價,隔天清晨又再次相約發生性行為。案情曝光後蔡男全數認罪,並與少女及家屬以40萬元達成調解,桃園地院最終依2罪判刑,定應執行2年,緩刑5年。

判決指出,蔡男於民國114年3月22日凌晨前,透過「探探」認識少女,雙方之後又以Instagram聯絡,蔡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仍在當天凌晨1時許提出以1500元作為性交對價,少女答應後,兩人約在中壢某處見面,蔡男與少女發生1次性行為,事後當場交付1500元。

沒想到事情並未就此打住。隔天清晨6時30分左右,兩人又相約在同一地點見面,蔡男又再次與少女發生性行為。案件曝光後,檢警循線調查,蔡男從警詢、偵訊一路到法院審理均坦承犯行,少女及其母親的證述,加上雙方Instagram對話截圖,也與他的自白相符。

桃園地院認為,蔡男明知少女尚未滿14歲,性自主能力與身體自主判斷仍未成熟,卻僅因一時情慾與其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甚至涉及金錢對價,可能對少女日後人格發展及生活造成深遠影響,行為應予非難。

不過法官也注意到,蔡男犯案時才剛滿18歲,仍在就學,社會經驗、性別意識及法律規範認知,相較一般成年人仍較不成熟,加上他沒有前科、犯後自始坦承,也積極與少女及家屬調解,因此認為若依相關罪名最低本刑3年以上直接科刑,與本案整體情節相比仍嫌過重,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院最後就第一次有對價性交部分,依「圖利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判1年10月,第二次性交部分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1年8月,合併應執行2年,並宣告緩刑5年。

至於賠償部分,蔡男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調解成立,同意賠償40萬元,其中10萬元已於調解當天支付,剩餘30萬元自今年7月起每月支付1萬元,直到清償完畢。法院也將履行調解內容列為緩刑條件,若日後未依約支付且情節重大,緩刑仍可能遭撤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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