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逆轉!認定內政部未依法實質審查即許可中油三接95.4公頃開發案,判決撤銷原處分確定。(圖/資料照)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今(20)日針對桃園觀塘工業區「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三接)」海岸利用許可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居民敗訴,案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出現重大逆轉,認定內政部在審查海審會相關要件時未確實逐項審認,即核發95.4公頃開發許可,屬於違法處分,因此廢棄原判決、自為改判撤銷內政部的許可處分,全案確定。
海審會審查「漏勾」關鍵要件 最高行認定處分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申請案件必須針對海岸生態衝擊避免、減輕、彌補及復育措施等各項條件逐一審查。然而,內政部所屬海岸管理審查會(海審會)在審議中油申請案時,除了審認符合「最小需用原則」之外,對於其餘關鍵要件均未實質審查,甚至將生態衝擊等評估責任推給日後環評審查,亦未於處分理由中載明說明。
最高行認為,內政部在未經審認該申請案確實合致全部法定許可條件的情況下,逕行以原處分核發許可,顯然不符《海岸管理法》規定,屬於違法處分。因此針對當地居民葉斯桂及戴兆華之繼承人(黃秀春、戴兆勇、戴筱玲)等4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居民,判決勝訴確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中油回應工程不受影響,將配合補正程序。(圖/資料照)
潘忠政等兩人因居住距離過遠 法院認定當事人不適格駁回
另一方面,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召集人潘忠政、程美玲兩人亦提起上訴。但最高行審酌,兩人居住地點距離三接開發基地達19.88至21.21公里,已遠超過中油說明書所載洩漏事故管制範圍(5至8公里)。加上該案已透過環評機制建置緊急應變與安全防護措施,難認兩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因開發案而顯然受有影響,認定其欠缺當事人適格,因此駁回潘忠政等兩人的上訴,敗訴確定。
中油緊急發聲:不影響三接外擴防波堤施工
針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中油公司今日緊急作出3點回應:
1.認同對潘忠政案之判決:法院認定三接工程無可能對20公里外的訴訟人造成危害。
2.配合內政部補正程序:針對葉斯桂等人勝訴撤銷許可部分,中油將針對判決內容提供相關補充資料予內政部,以作為後續訴訟答辯與行政程序補正之依據。
3.工程進度不受影響:中油強調,本案僅涉及特定範圍之海岸利用許可,且不涉及三接核心施工區域,目前環團針對其他海岸利用許可另案提告仍在審理中,因此本次判決並不影響目前三接外擴防波堤的實際施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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