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大生與社團同學前往南投露營,晚間酒醉在帳篷內休息,指控同社團的鄭姓學長趁機伸手進棉被撫摸其胸部,憤而提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大學生校外露營竟演變為性騷疑雲!一名女大生與社團同學前往南投露營,晚間酒醉在帳篷內休息,指控同社團的鄭姓學長趁機伸手進棉被撫摸其胸部,憤而提告。然而,南投地院審理後,因告訴人案發時「閉著眼睛」、且「自己也不太確定」摸她的人是誰,全案僅有單一指述,缺乏關鍵補強證據,法官最終判決鄭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鄭男與告訴人就讀同所大學、參加同個社團,雙方於2024年9月15日一同前往南投縣埔里鎮露營。當天晚間用餐時,告訴人因不勝酒力,已呈現酒醉、走路不穩的狀態,需由同學攙扶進帳篷休息,鄭男隨後也進入同一帳篷。
檢方起訴指控,鄭男眼見告訴人躺在帳篷內意識不清,同帳篷另一名B女也醉到不省人事,竟基於乘機猥褻犯意,將手伸進棉被內,隔著襯衫撫摸告訴人胸部一下。案經告訴人報警,檢察官偵查後將鄭男追加起訴。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告訴人於偵查中明確證稱,當時她因酒醉「閉著眼睛」休息,確實感覺到有人坐在她與B女中間、伸手進棉被摸胸,但她並未親眼看見摸她的人是誰,僅因聽見鄭男的聲音就認定是他。更關鍵的是,她承認一開始「自己不太確定」,是事後聽到其他女生說「鄭男也有摸她們」,才「想一想確定」 是鄭男所為。
法官審酌,告訴人當時飲酒後意識模糊,證人也證稱她「很醉、無法自行行走、無法完整說話」,加上她本人一開始也無法肯定行為人身分,其指述可信度已有動搖。此外,雖然鄭男坦承在帳篷內曾觸摸B女,但無法證明該行為與告訴人遭摸胸是「同一時間、同一位置」,帳篷內進出人員眾多,無法排除是其他人所為。
在「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刑事審判原則下,法官認定檢方舉證不足,無法證明鄭男確實是出手觸摸告訴人胸部的人,最終判決鄭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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