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葉姓男子為了償還7000元債務,竟在2024年11月間將前老闆家的鑰匙拿給王姓債主,協助對方搜刮共計70萬餘元的財物,因而挨告。南投地院法官審理後,依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葉男有期徒刑1年4個月、王男有期徒刑1年2個月。

▲葉男為了還債,竟讓債主去前老闆家偷東西。(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葉男為了償還積欠的7000元債務,2024年11月間開著租來的小客車,搭載王男前往前老闆的住處,並將房屋鑰匙交給王男;接著王男使用鑰匙開門,進屋後徒手竊取AP手錶、Wi-Fi機、存錢筒等財物,總價值共計70萬1860元,最後搭乘葉男駕駛的車輛離開。
但事情露餡後,葉男否認全部犯行,辯稱沒有將前老闆家的鑰匙提供給王男,當天開車的人也不是他。王男則坦承,葉男自稱是受害者的前員工,而且持有住家鑰匙,並告訴他可以進去偷東西抵免債務,起初是他開車載葉男去現場觀察,後來才改由葉男駕駛。
遭竊的前老闆也表示,住家門鎖沒有被破壞,事發前曾接到葉男電話,當時自己恰好不在家;之前葉男還是員工時,為了方便載送客戶,曾將車鑰匙交給葉男,「我的車鑰匙是一個磁扣,跟租屋處的鑰匙串在一起」,葉男的確有機會偷偷複製鑰匙。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經檢視相關監視器影像畫面發現,案發當晚有一名男子提著物品靠近涉案車輛後座時,車上已有人坐在駕駛座等待,男子上車後,車子隨即駛離現場;事後王男坦承畫面中的男子就是自己,加上他的供述內容始終一致,因而認定當時車上負責接應的人應該就是葉男。
法官表示,葉男和王男都有犯罪紀錄,葉男為了還債,竟利用前老闆的信任犯下本案,造成前老闆損失70萬餘元,兩人至今都未賠償損失,最終,依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葉男有期徒刑1年4個月、王男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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