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8年。(吳佩蓉攝)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宜蘭發生令人髮指的虐嬰致死案!22歲男子與未成年16歲女友共同照顧出生未滿1個月的親生嬰兒,竟因不耐孩子哭鬧,接連多日搖晃、摔床及毆打,甚至在案發當晚以拳頭重擊嬰兒頭部、再摔向床上,造成嚴重腦傷,隔天不治。宜蘭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8年。
判決指出,男子與嬰兒生母、即女友自去年3月31日起,在礁溪租屋處共同照顧孩子。男子明知孩子出生未滿月,頭頸部尚未發育成熟,卻從4月7日至14日期間,幾乎每天因受不了嬰兒哭鬧,多次將孩子抱起大力搖晃、摔至床上,並徒手毆打頭部。
直到4月14日晚間,嬰兒哭鬧得更加厲害。生母證稱,男子在家人探視離去後,用拳頭朝嬰兒後腦勺重擊1、2下,力道「比中等再更大力」,還雙手將孩子拋摔到床上,嬰兒隨後因虐性頭部外傷造成蜘蛛膜下腔血腫,繼發嚴重缺血缺氧性腦病及顱內壓上升,隔天晚間8時6分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法醫解剖發現,嬰兒蜘蛛膜下腔出血屬較新鮮傷勢,推估受傷時間就在4月14日,可能成因包括毆打頭部、摔床或猛烈搖晃等突然且力道足夠的動作。法院因此認定,男子當晚拳毆嬰兒頭部、摔床的行為,與孩子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男子雖坦承過去曾搖晃、摔床及拍打嬰兒,卻否認案發當晚施暴;辯護人更主張,男子年輕、沒有育兒經驗及常識,主觀上不知道這些行為可能造成嬰兒受傷,認為最多僅成立過失致死罪。不過,法院不採信這項說法。
法院指出,出生未滿月嬰兒頭顱脆弱、頸部力量不足,重擊、猛烈搖晃或丟擲都可能造成嚴重腦傷,屬一般人依生活經驗即可理解的常識,男子身為正常智識成年人,仍因不耐哭鬧,以拳頭毆打、摔擲親生孩子,具有傷害故意,並應對死亡結果負責。
法官審酌男子身為生父,本應悉心呵護甫出生的孩子,卻僅因哭鬧便動手傷害,最終奪走嬰兒生命,造成無法彌補的結果,且犯後仍否認犯行;另考量其年僅20多歲、缺乏育兒經驗等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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