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委陳超明。(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郭運興/台北報導
2020年爆發的立法委員集體收賄案件,高等法院歷經4年多的審理,今(21日)二審宣判,11名被告中蘇震清、廖國棟、趙正宇三人維持一審原判,陳超明、徐永明兩人改判無罪。對此,立委陳超明回應,遲來的正義,真相終得大白,他強調,自己依法申報之政治獻金,絕非貪污對價,選民服務之界線,不應被無限上綱,過去一段時間,自己承受了「天真的黑了」的沉重冤屈與不平等待遇,今日無罪判決,自己將放下過去的委屈,繼續為苗栗鄉親奮鬥。
陳超明表示,今日,臺灣高等法院就本人涉及之案件,依法撤銷一審原判,宣判本人無罪。對於二審法院合議庭能夠秉持客觀、中立之立場,嚴守證據法則,釐清法律適用之界線,本人及辯護團隊表達最深的敬意與感謝。
陳超明表示,自本案起訴以來,本人始終堅信清白。一審法院在缺乏直接證據之情況下,以自我推論的方式判處本人有罪,此判決結果曾令本人深感錯愕與遺憾。如今二審法院得以撥雲見日,確認核心法律事實,不僅還本人清白,亦捍衛了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陳超明說,第一、「依法申報之政治獻金,絕非貪污對價」。本案所涉之新臺幣一百萬元,自始至終均為依法公開申報之政治獻金。二審法院明察秋毫,肯認該筆款項與本人之職務行為間,客觀上並無任何「對價關係」。一審判決將合法、透明的政治獻金率爾認定為賄款,在法律邏輯與經驗法則上均存在重大瑕疵。檢察官於庭訊中亦曾承認本案並無貪污對價之直接證據,二審無罪判決正是導正此一法律適用錯誤的必然結果。
陳超明說,第二、「選民服務之界線,不應被無限上綱」。卷證資料已明確顯示,本人起初即明確拒絕召開相關公聽會。後續東吳大學所舉辦之鑑定會,本人從未出席,亦未曾指派他人出席,更無任何發言紀錄。本人僅係基於人情,撥打了一通不到三分鐘之電話,請經濟部派員參與該學術界主辦之會議;且法院審理中,經濟部官員亦作證本人從未過問或施壓爭議案件。
陳超明直言,此等單純之「順水人情」與轉達,本質上為常態性之選民服務,不具備任何實質之行政干預力,完全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中「職務上之行為」與收受賄賂之構成要件。
陳超明表示,第三、「嚴守證據裁判主義,拒絕羅織入罪」。本案歷經檢調單位長達數年之監聽,所有客觀監聽譯文均足以證明,本人與案件相關人從未謀面,亦無任何直接聯絡。在缺乏直接證據之下,司法審判不應容許以推測或擬制之方式羅織罪名。二審法院堅守「無罪推定」與「嚴格證明法則」,拒絕了政治力影響司法或將司法作為打擊異己工具之企圖。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陳超明強調,過去一段時間,自己承受了「天真的黑了」的沉重冤屈與不平等待遇,但敬愛的苗栗鄉親仍然以最高的得票數讓超明當選第11屆立法委員。今日的無罪判決,證明了台灣的司法仍有捍衛人權、堅守法治的良心與勇氣,也證明超明無愧苗栗鄉親的支持。
陳超明強調,自己將放下過去的委屈,秉持從政初衷,繼續為苗栗鄉親奮鬥,為國家的法治與進步貢獻心力。再次真誠感謝這段期間所有相信並支持超明的朋友與鄉親。
★★未經判決確定,應視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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