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錦勳。(陳志賢攝)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中正站前組長劉錦勳,偵辦前三顧生醫董事長、「生技界美魔女」楊智惠涉犯《營業祕密法》案件,指示組員林廷祐將調查局鑑識報告,洩漏給三顧公司作為提告資料,圖利三顧免付30萬元鑑識費。台北地檢署21日依圖利、洩密、違反《個資法》起訴劉錦勳、三顧法務長文懿2人,檢方痛批劉員常接受陳飲宴、餽贈,以國家公器越俎代庖,將公權力淪為替友人出頭之工具,具體求刑8年並宣告禠奪公權,並以劉員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倫理,函請調查局追究其行政責任重懲。
至於三顧法務長文懿,檢方認為其犯後毫無悔意,法意識極為薄弱,請求從重量刑。另調查官林廷祐,因認罪洩密,檢方給予緩起訴1年,須支付公庫12萬元。
起訴指出,民國103年間,劉員結識三顧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宗基後,雙方互動熱絡,單自107年間起,劉員曾陸續接受三顧公司舉辦歌唱聚會、高爾夫球練習課程、飲宴等招待。111年10月陳宗基因懷疑甫卸任三顧及子公司樂迦公司負責人楊智惠疑似竊取工商、營業祕密,並將公司技術洩漏予指導義守大學博士生撰寫論文,且於發表後申請論文不公開。
三顧公司因無法取得論文,遂請託劉員代為蒐集楊女竊密事證。111年10月11日,劉員帶同林員前往三顧公司,指示帶走楊女及陳姓前員工的2台筆電腦進行數位鑑識,並指示林製作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後提供予三顧法務長文懿。
林員遂於111年12月17日、21日分別將報告初稿以LINE傳送、報告紙本予文懿,圖利三顧及樂迦公司兔付12萬元數位鑑識費用,讓三顧及樂迦對楊女提出刑事告訴補充裡由暨追加告訴狀之證據。
劉員在調查局111年11月24日核准楊智惠等人違反營業祕密法案件之立案後,即於11月30日以台北市調處名義向義守大學調取不公開論文正本,並在市調處將論文正本交付三顧公司人員攜回公司完成影印、掃描後再歸還劉,提供三顧及樂迦提告資料。
劉111年12月21日、112年1月10日再向樂迦公司取得2台筆電腦、隨身硬碟1顆後,指示林製作數位證據檢視報告並提供予文懿,圖利樂迦免付至少18萬元數位鑑識費用,並作為提告資料。
北檢112年6月9日指揮台北市調處搜索楊智惠等人後,劉員隔天就出席三顧公司在酌九壽司居酒屋飲宴,劉因搜索拘提楊女過程衍生爭議,遭調往調查局總務處後,還多次出席三顧公司所舉辦之歌唱聚會、飲宴,甚至於113年12月4日、114年2月3日,收取陳宗基所贈與1萬3760元之演唱會門票2張及農曆新年紅包2萬元。
劉更於113年間多次向陳宗基要求免費使用三顧公司研發之超泌體產品,因而於113年4月1日、5月23日、10月14日獲得三顧公司提供無償點滴注射超泌體產品共3次。
至於三顧法務長文懿,利用自三顧、樂迦委任律師處得知楊智惠偵查、審理進度及內容之機會,自112年11月至114年4月,五度向劉員洩密北檢、北院偵審本案文件,以電子檔傳送洩漏給劉。
檢方認為,劉多次接受三顧飲宴、餽贈,且積極主動為三顧圖謀策劃訴訟策略、方向及蒐集所需之證據資料,但未查出三顧有具體對價行求賄賂劉情事,因此不構成收賄罪,但成立圖利罪,另函請調查局追究其行政責任。
檢方認為,劉錦勲身為調查官,本應公正執行職務,竟因與陳宗基過從甚密,而違反規定,以國家公器越俎代庖,使三顧公司、樂迦公司得以無償取得多項證據資料,並作為私人興訟之證據,不啻將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之公權力,淪為替友人出頭之工具,此私相授受證據「以私害公」舉止,已嚴重破壞人民對於調查局公正執法之信賴,建請量處有期徒刑8年並宣告禠奪公權。
此外,劉員辦案期間,在機場拘提楊智惠上銬16小時,楊聲請提審,北院認為調查官未當面宣讀楊女所涉罪名及法律權利,程序有瑕疵,裁定楊當庭釋放。楊還指控劉在拘提前曾邀約她吃飯,暗示「交往換辦案放水」,疑涉性騷擾,調查局將劉員調職,指示督察處調查,雖後來認定性騷不成立,但監察院認為拘提程序有瑕疵,對調查局提出糾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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