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6月駕駛租賃車在桃機附近違規停靠路旁,航警攔查抓住車門時,黃猛踩油門甩開航警逃逸,造成警員多處受傷。(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6月間駕駛租賃車在桃機附近違規停靠路旁,航警攔查抓住車門欲攔查,黃為求兔脫竟猛踩油門逃逸,航警被甩開造成頭部、胸部與髖骨等多處受傷;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黃男坦承不諱,法官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以分期賠償被害航警,法官審結,被告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姓男子於去年6月11日清晨6時許,駕駛租賃自小客車,違規停靠桃園機場附近路旁,航警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巡邏經過上前,示意黃男接受盤查,未料黃男為規避查緝欲駕車駛離,航警遂上前抓住車門,黃男為求兔脫竟猛踩油門,導致航警賴姓員警倒地,黃男則趁隙逃逸,賴姓員警頭部、胸部、左髖、左肩等處傷害,案經航警局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桃檢偵結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黃男坦承犯行不諱,證人賴姓員警證述大致相符,法官根據航警、檢方提供密錄器光碟、翻拍照片、錄音譯文、醫院診斷證明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法官審酌,被告僅為躲避員警攔查,無視員警以手抓住被告所駕車輛之車門,逕以駕車強行前進之方式對員警施以強暴,所為藐視國家法秩序規範,危害公務員之人身安全、阻礙國家公務之遂行。
法官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參酌被告以分期賠償8萬5,000元為條件與告訴人航警成立調解並依約履行完畢,航警亦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等節;法官查出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全數給付完畢,法官審結,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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