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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非婚生女 妻控尪婚外情「合法化」求償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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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一名人妻小惠(化名)指控丈夫阿勇(化名)與小慈(化名)婚外情產下女兒小芬(化名),事後阿勇雖認領女兒並與小慈約定共同監護,但小惠認為此舉形同將婚外情「合法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南投一名人妻小惠(化名)指控丈夫阿勇(化名)與小慈(化名)婚外情產下女兒小芬(化名),事後阿勇雖認領女兒並與小慈約定共同監護,但小惠認為此舉形同將婚外情「合法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南投一名人妻小惠(化名)指控丈夫阿勇(化名)與小慈(化名)婚外情產下女兒小芬(化名),事後阿勇雖認領女兒並與小慈約定共同監護,但小惠認為此舉形同將婚外情「合法化」,持續侵害她的配偶權,憤而提告求償500萬元。然而,法官審理後認定,被告行使親權的行為是履行法定義務,並非不正當交往,判決小惠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惠與阿勇結婚已30多年,阿勇因經營家族企業常往返台北與南投,竟在按摩店結識小慈,雙方發生婚外情並於103年生下小芬。阿勇同年辦理認領登記,並與小慈約定共同行使負擔小芬的親權。小惠主張,被告透過法律形式將婚外情關係永久化,且阿勇每年過年還帶小慈與小芬北上與親戚吃飯,甚至讓小芬睡在她與阿勇的臥室床上,讓她深感屈辱,因此請求連帶賠償500萬元。

阿勇則反駁,小惠早在104年就已知情,當時他將北市內湖區一處房產過戶給小惠作為補償,雙方已有共識,且小惠遲至114年底才提告,請求權早已罹於時效。阿勇並強調,他行使親權是依法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義務,並非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小慈也辯稱,她認識阿勇時不清楚對方已婚,得知後隨即斷絕往來,而共同監護是為了照顧女兒,並非與阿勇有不正當交往。

法官審理後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受憲法保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關於親權的行使準用相關規定,被告約定共同監護是履行法定義務,客觀上可確保小芬受到妥適照顧,目的正當,難認有侵害小惠配偶身分法益的故意或過失。

至於小惠指控阿勇帶小芬與婆婆、親戚見面吃飯,甚至留宿臥室等行為,法官也認為,這屬於小芬與父系親屬間的家族聚會,是維繫親情的正常互動,而小慈陪同在旁是基於母親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需要,與被告間是否有逾越普通朋友分際的親密交往是兩回事,不能以此認定被告有不正當交往。

法官進一步指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必須是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破壞婚姻圓滿安全且情節重大,但本案被告的行為性質是行使親權與照顧子女的安排,縱有溝通不足讓小惠不快,仍屬於生活事務安排妥適與否的問題,尚未構成侵權行為。且小惠早已在104年知悉此事,遲至114年底才提告,也確實有罹於時效的問題。

最終,南投地院判決駁回小惠之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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