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爭房產輸一半!法院認定兒生前已授權,「租金收到百年」為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一名高齡婦人阿秀的丈夫過世後,與3名子女協議分配遺產,其中一棟房屋及土地登記在兒子阿遠名下,但母親主張,當初只是「借名登記」,實際所有權仍屬自己,因此,兒子過世之後,她要求媳婦小雯及孫子阿翰(均化名)將房產移轉回她名下。
房子登記兒子名下 母親喊「只是借名」
判決指出,阿秀的丈夫於民國101年過世後,她與子女協議處理遺產,並簽署一份備忘錄兼授權書,約定其中房產由兒子阿遠繼承取得,但兄弟姊妹同意將房屋管理、出租等權限交由母親處理,租金則由阿秀收取至百年。
阿遠於114年過世後,阿秀認為原本的借名登記關係已經終止,房產應該移轉回她名下,因此提告要求家屬返還房屋及土地,並主張被告另行出租房屋,害她無法收取租金,每月損失14萬5000元。
不過,媳婦小雯及孫子阿翰否認阿秀所稱的「借名登記」,認為當初房產確實是分配給阿遠所有,阿秀只是受授權管理出租,且阿遠死亡後,委任關係也應一併終止。
法院打臉借名說 「授權書」已寫清所有權
法院認為,阿秀主張房產只是借名登記,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但她提出的授權書反而明確記載房屋「分歸阿遠繼承取得」,並沒有任何借名登記的文字。法院指出,當初家族甚至曾與地政士討論財產分配,若真的存在借名登記關係,理應會在書面文件中清楚記載,但授權書完全沒有相關內容,因此無法認定存在借名登記契約。
此外,阿秀雖主張,平時由她出租房屋、繳納稅捐,所有權狀也由她保管,足以證明自己才是真正所有人,但法院認為,這些行為本來就是授權書賦予她管理、出租及收取租金的權限,不能反過來證明房產屬於她。
「租金收到百年」成關鍵 兒過世也不能收回
法院認定,授權書已明確約定,子女同意將房屋的「管理權及租賃權」交給母親全權處理,且租金「收取至百年為止」。從授權書內容來看,當初就是考量母親年事已高、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才安排由她收取租金,作為未來生活費。因此認定,這並非一般單純的委任關係,不會因阿遠死亡就當然終止,而是應持續到阿秀死亡為止。
不能拿回房產 但不得妨害母親收益
法院指出,阿秀雖無法證明自己是房產真正所有權人,不能要求媳婦及孫子將房地產移轉登記給她,也不能請求返還房屋;但她依授權書確實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被告若否認這項權利,就有妨害她占有的可能。
至於阿秀要求從115年6月起,每月賠償14萬5000元,法院認為,小雯與阿和另行出租房屋,並非已經「給付不能」,且阿秀提出的外傭費、另租房屋費用等,也無法證明是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其餘損失更缺乏具體舉證,因此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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