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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錄前妻對話還拿來告人!醋男偷拍LINE鹹濕訊息 結果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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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懷疑前妻出軌,竟先後偷翻前妻電腦與手機,還把私密對話與自拍照當作「抓姦證據」呈上法院,結果反倒讓自己吃上官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黃男懷疑前妻出軌,竟先後偷翻前妻電腦與手機,還把私密對話與自拍照當作「抓姦證據」呈上法院,結果反倒讓自己吃上官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台中一名黃姓男子與前妻A女離婚後,始終懷疑對方在婚姻期間與他人過從甚密。為了蒐集「證據」,竟先後潛入前妻的電腦與手機,偷拍她與友人的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甚至連手機裡的自拍照也不放過。法院審理後認定黃男違法竊錄並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與A女於民國114年1月離婚,但黃男始終懷疑A女在婚姻期間與一名暱稱「阿家」的男性友人關係匪淺。113年1月間,黃男在台中市某租屋處,未經A女同意,擅自操作A女的電腦,將她與「阿家」的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存檔。

黃男嚐到甜頭後,食髓知味,同年2月9日又在台中市另一處所,拿起A女的手機,翻拍她與「阿家」的LINE對話內容。根據判決書內容,這段對話十分露骨,包括「進來舒服的感覺」、「還用不夠」、「我給你試車不是你給我試車」、「愛妳」、「要離婚的」等語。不僅如此,黃男還順手翻拍A女手機相簿內的自拍照。

事後,黃男竟將這些偷來的對話紀錄與照片,作為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的證據,一併附在起訴狀中提交法院。A女直到收到法院文件,才知道自己的私密對話早已被前夫看光光,氣得提告。

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黃男第一次竊錄的臉書對話,因內容無法直接識別A女身分,僅構成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但第二次竊錄的LINE對話內容涉及性生活隱私,加上自拍照足以辨識身分,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個人資料,黃男將這些資料用於訴訟,已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法官審酌黃男為查明前妻是否外遇,竟以非法手段窺探隱私,還將私密資料提交法院,行為實屬不該,且至今未與A女達成和解。考量其犯後坦承、犯罪動機及經濟狀況等情節,分別判處2月及3月徒刑,合併應執行4月,可易科罰金,並宣告沒收作案用的電腦主機1臺及手機2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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