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夫越南「出差」爆外遇!先後交3女友還不回家,人妻因此憤而訴請離婚,並求償8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離婚後還得付扶養費!一對夫妻育有5歲兒子,丈夫阿辰卻被妻子小寧(均化名)指控,長期以出差為由前往越南,甚至先後與3名越南女子交往,民國114年出境後更是一去不回,留下小寧獨自照顧幼子。小寧因此憤而訴請離婚,並求償80萬元。
根據判決,小寧與阿辰在美國求學時認識後,在美國登記結婚,並台灣完成結婚登記,兒子現在已經5歲。原本由阿辰負擔每月4.5萬元房租及生活開銷,小寧則在家照顧孩子。不料,114年某日小寧一早醒來竟發現阿辰已搬離住處,還帶走重要私人物品,LINE訊息也不讀不回。
小寧後來得知阿辰可能人在越南,且無意返台,只好終止原本租約,帶著兒子另覓住處。直到後來阿辰才突然回覆訊息,向小寧道歉並表示「沒有安排好你們」,同時透露願意協議離婚,但仍不打算回台。
翻出IPAD記事本 驚見「我願意等待你」
小寧指稱,她在家中IPAD發現阿辰留下的大量記事本資料,內容涉及越南女子與前夫的感情問題,以及雙方互訴相思、表達願意等待及追隨等情話。阿辰友人也提供影片及照片,指阿辰曾在越南PUB與一名女子親密互動,女子甚至坐在腿上,兩人共同出遊;阿辰還曾送對方價值10多萬元的鑽石項鍊。
阿辰友人證稱,阿辰從108、109年間開始,陸續與3名越南女子交往,甚至曾租房讓女方居住,也會購買禮物、提供金錢協助。第1段感情約在疫情期間結束,第2名女子則交往至112年底,第3名女子則自113年至今仍有往來。法院調查出入境紀錄,確認阿辰自114年5月出境後,再無入境紀錄。
丟下妻兒近1年 認定婚姻已難維持
法院認為,夫妻婚姻以共同生活、互信互諒為基礎,但阿辰與多名異性過從甚密,並於出境後長期未返台,造成分居近1年,期間也未對孩子負擔扶養費,已嚴重動搖婚姻信任基礎。法官認定,婚姻已達「任何人處於相同情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准離婚。
法院考量,孩子出生後由小寧擔任主要照顧者,阿辰離家後更未照顧或支付扶養費,社工訪視認為她具親權能力、親職時間及基本支持系統,因此由小寧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阿辰須月付1.5萬元養費直到孩子成年。
外遇又離家妻求80萬 法院判賠60萬
法院認為阿辰與異性往來逾越夫妻分際,又離家出境、未返台共同生活,造成婚姻破裂,小寧並無可歸責過失,因此判准30萬元離婚損害賠償。另外,法院認定,阿辰先後與3名越南女子建立情侶關係,已侵害小寧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酌定再賠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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