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養子離家15年人間蒸發,養母病重、外婆過世都不聞不問,憤而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老婦人阿淑多年前收養阿明(均化名)為養子,沒想到阿明服完兵役後離家,從民國100年起幾乎與阿淑斷絕聯絡,甚至阿淑曾報警協尋,阿明被尋獲後仍沒有回家,也未再主動聯絡。如今阿淑年事已高,又曾生病住院,連她的母親過世時,阿明都沒有出現,讓她決定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養子離家15年 報警找到人仍不回頭
判決書指出,阿淑主張,阿明是她的養子,但阿明當年離家後,就與她失去聯絡。她曾於100年年初向警方報案尋人,警方後來在兩年多後尋獲阿鳴並撤銷協尋,沒想到阿明即使知道曾報警找他,仍沒有回去與她聯絡。
阿淑向法院表示,自己年紀已大,又曾經生病、住院,阿明卻始終沒有消息,甚至在她的母親過世時,也沒有看見阿明身影。她曾聽人轉述有人遇到阿明並叫他回家,但阿明仍沒有回來。
鄰居作證揭離家經過 母子從此形同陌路
法院審理時也傳喚阿淑過去的女鄰居作證。女鄰居表示,阿明出生後,就被阿淑抱回家扶養,直到阿明當完兵返家後離開,之後便沒有再與阿淑聯絡。法院根據戶籍資料、警方受理案件證明及證人證詞,認定兩人雖然法律上具有養親子關係,但阿明離家後長期沒有任何聯繫或互動,事實上已形同陌路。
收養不是只有戶籍上的「親子」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規定,若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特定犯罪等情形,或存在其他重大事由,使收養關係難以維持,法院得依請求宣告終止收養。
其中「其他重大事由」屬於概括規定,法院必須考量收養制度原本就是為建立擬制親子關係,並依社會一般觀念綜合判斷。如果養親與養子女之間的感情、信賴已經出現無法修復的破綻,實際上無法維持親子般的關係,就可能構成終止收養的重大事由。
本案法院認為,阿淑與阿明雖然仍具有形式上的母子關係,但長期沒有任何聯絡及互動,難以認定雙方仍存在一般母子應有的親情與信賴。
15年無往來 收養目的已無法達成
法院認定,兩人的收養關係已因長期失聯而產生嚴重破綻,與收養制度所追求的擬制親子關係本旨明顯不符,收養目的既然已無法實現,即屬「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因此,法院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裁定准許阿淑與阿明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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