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从来不是“谁贪得更多”,而是“同样的贪污,是否受到同样的对待”?穆斯林贪污,要查;非穆斯林贪污,也要查。
反贪污,最怕的不是没有案件,而是案件一发生,社会就陷入一场永无止境的比较游戏:谁贪得更多?谁的问题更严重?哪个阵营比较“干净”?当反贪污被换算成政治算术题,真正的问责反而被搁置了。
违法就是违法,贪污就是贪污,别人贪得更多,不能让自己的问题变得比较小——这个道理本来很简单,但在马来西亚的舆论场里,却常常被各种宗教标签和政治阵营的争论所淹没。
伊斯兰党主席哈迪阿旺日前说“朝圣基金局是伊斯兰品牌,因此贪污弊端被放大”,这个说法就值得深思。一个具有宗教象征意义的机构,社会对它的诚信要求更高,难道不正是理所当然?品牌越重要,监督越不能松懈;信仰色彩越浓,诚信标准越不能打折。
至于哈迪声称的“非穆斯林贪得更多”,即使可以作为统计命题讨论,也无法回答朝圣基金局最基本的问题:有关投资有没有违法?有关决策有没有失职?公共资金为什么会蒙受如此巨大的损失?反贪污从来不是宗教比赛,贪污没有宗教之分,问责也不应该有宗教之分。
同样的逻辑适用于联邦土地发展局。当不同公共机构、不同政治时期都曾出现政治干预与巨额亏损,我们面对的恐怕不是某一个政党或某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更深层的制度困境:公共机构究竟应该服务于人民,还是服务于政治?
这也是安华政府面对的考验。安华强调调查并非政治报复,并表示不会干预调查、提控或判决——这是一项正确的制度原则。但“不是政治报复”不能只靠首相说出来,最有力的证明是政府真的让制度自己走。调查不能选择性进行,执法不应看政治立场,提控必须基于证据,而定罪权限在法庭。
尤其当调查范围可以延伸至皇委会报告涵盖时期之前或之后,甚至涉及不同政治阵营时,政府更必须接受同一把尺的检验。
再看吉打稀土开采案——州务大臣沙努西前政治秘书希尔米被控涉及40万令吉贿款,日前被裁定表罪成立。必须守住法律底线:表罪成立不是最终定罪,被告是否犯罪仍须由司法程序决定,前政治秘书涉案也不能推论沙努西本人涉案。
但这宗案件确实让我们看到一种反差:一边是40万令吉的个人贿款指控,另一边是朝圣基金局百亿级的治理问题。一个指向具体罪行,一个指向系统失守,性质不同,却都提醒我们:公共权力一旦失去制衡,最终承担代价的是人民。
哈迪所说的“伊党吉兰丹州零贪污”,在吉打州大臣前政治秘书涉贪案表罪成立之后,也值得重新思考。这并非要以一个州的个案推翻另一个州的廉政表现,而是要说明:一个政党可以宣称某个执政地区廉洁,却不能因此要求其他地区的权力运作免受检验。
问题从来不是“谁贪得更多”,而是“同样的贪污,是否受到同样的对待”?穆斯林贪污,要查;非穆斯林贪污,也要查。执政党的人涉贪,要查;反对党的人涉贪,同样要查。政治盟友不能成为保护伞,政治敌人也不能成为猎物——这才是法治社会真正的反贪逻辑。
安华政府面对的考题,也许不是如何不断向人民解释“我没有政治报复”,而是如何建立一个制度,让人民不需要相信任何一个政治人物,也能够相信制度本身。前者是“请相信我”,后者是“你不必相信我,请看制度”。两句话之间,看似只差一步,实际上却是政治文明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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