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周姓婦人家中房屋因夫妻債務問題遭法院強制執行,為避免房屋遭拍定,借用邱姓長子名義參與法拍,並由她籌措拍賣價金、支付相關費用及後續房貸。不過,邱男後來以該房地向銀行設定18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周婦因此提告,要求返還房地並求償144萬8048元。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確有借名登記關係,判邱男應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給周婦,但金錢賠償部分則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系爭房地原為周婦丈夫、邱男父親所有,因90年間積欠新光人壽借款,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邱男以122萬7000元拍得,91年2月6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房地因此登記在邱男名下。
周婦主張,當時她與丈夫因信用問題無法以自己名義投標,因此才借用兒子名義標回房地,實際購屋資金及後續貸款均由她負擔。
法院開庭,傳訊當時承辦法拍屋代標的杜姓仲介出庭作證,證實周婦夫妻因信用瑕疵無法投標,最後由當時正在當兵的邱男出面投標,而從代標、洽辦貸款、金主代墊到貸款撥付及清償等過程,均由周婦出面處理。
法院認為,仲介證詞與手寫計算資料、匯款收執聯及服務費收據等客觀資料相互勾稽,加上邱男弟弟也證稱,當時是因周婦夫妻信用破產,才借用邱男名義投標,購屋資金及後續房貸則由周婦負擔,因此認定周婦主張的借名登記關係並非虛妄。
法院進一步指出,借名登記契約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近,周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邱男的方式,已表達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的意思。契約關係消滅後,邱男即應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給周婦,因此判決邱男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過,周婦另主張邱男及其妻明知房地是她所有,卻在114年8月間以房地向新光銀行設定18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目前尚有144萬8048元貸款未清償,因此要求兩人連帶賠償。
對此,法院認為,雖然邱男與周婦間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但房地登記名義人仍是邱男,他以所有權人身分設定抵押權,對外而言仍屬有權處分。即使此舉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所負的忠實及契約義務,法律效果屬於契約債務不履行,尚不足以認定構成民法所稱的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侵權行為。因此判決,邱男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周婦,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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