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男子在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前两天,被律师事务所告知不获留用。男子随后向律所索赔,雇佣纠纷索偿庭判他胜诉。法院今天(24日)驳回律所的上诉,裁定律所须支付男子约2900元。
新传媒亚洲新闻台CNA报道,男子Ghui Meng Yang在2023年4月受雇于Nanyang Law律师事务所,担任辅助人员(supporting officer),三个月试用期原定同年7月9日结束。根据雇佣条款,试用期间任何一方要终止合约,都须提前一个月给予书面通知。
不过,律所在7月7日发信通知男子,不会在试用期结束后继续聘用他,他的雇佣关系将在7月9日结束。同时律所将出于“善意”,额外支付他七天的薪资,也就是直到7月18日的薪资。
男子认为律所没有给予合约规定的一个月通知期,同年9月向雇佣纠纷索偿庭(Employment Claims Tribunals)提出索赔,要求公司支付3000元、相等于一个月通知期的薪金。
雇佣纠纷索偿庭2024年判男子胜诉,但律师事务所不服裁决,决定提出上诉。
律所辩称,男子的情况并非遭解雇,而是试用期届满后不获留用,因此公司无需给予通知期,也无需支付替代通知期的薪水。
律所上诉时也指出,如果已经认定试用期员工不适合工作,却仍须给予通知期,试用期便失去意义。
不过,上诉庭法官Sushil Sukumaran Nair指出,并非所有列明试用期的雇佣合约,都属于有指定期限的合约,因此雇佣关系不会必然在试用期届满时结束。
他认为,男子的雇佣条款并没有说明合约会在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自动失效,其他条款反而显示,如果男子通过试用期,他会在同一份合约下继续受雇。
因此,法官认同原审裁决,认为男子的合约并非只有三个月的定期合约,律所在7月7日通知他不获留用,实际上须按照合约给予一个月通知。
由于男子7月7日当天的薪金已经支付,余下通知期按20个工作日计算,律所须支付2857.14元替代通知期的薪金,以及30元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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