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懷疑他有外遇,2022年7、8月間未經同意擅自轉存筆電內的照片,他自認權益受損,所以決定提告求償50萬元。不過,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僅判妻子應賠償丈夫100元。

▲人夫提告求償50萬元,法院判妻子應賠償100元。(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與本案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妻子因為懷疑他有外遇,於是在2022年7、8月間,未經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密碼登入他在使用的筆記型電腦,不僅瀏覽資料夾的檔案,還將他與女性友人出遊的照片、影片轉存,直到收到法院通知文件,他才知曉此事,憤而決定對妻子提告求償50萬元。
妻子則提出書狀抗辯,強調自己的行為是基於維護配偶權進行的蒐證,考量到比例原則,應當不具有「不法性」,況且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間很難擁有絕對隱私,縱使認定她侵害到丈夫的隱私權,情節也不算重大。
高雄地院法官表示,妻子擅自取得筆電內電磁紀錄的行為,與刑事一、二審判決認定內容一致,確實觸犯《刑法》第359條規定,她抗辯自己的行為不具「不法性」,顯然不可採。
然而,法官也指出,妻子是基於維護配偶權為目的進行蒐證,並非毫無理由惡意散布資料,造成的侵害程度有限,考量到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收入等因素,最終判妻子應賠償丈夫1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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