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5日讯)朝圣基金局前董事丹斯里莫哈末依尔万指出,朝圣基金局在管理机构事务,包括处理2017年财务状况及宣布派发红利课题时,并没有忽视国家银行的劝告。
也是前财政部秘书长的莫哈末依尔万披露,他当时曾亲自向朝圣基金局首席执行员提及国行发出的信函或相关提醒,要求对方直接与国行总裁讨论有关事项。
他今日出席“全国协商论坛——现实与观感:勿将朝圣基金局政治化”活动上发言时说,朝圣基金局是否有考虑国行的劝告,应从当时管理层所采取的行动来衡量,包括董事局、高层管理人员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他指出,自己不仅知悉国行提出的相关意见,也采取行动通知朝圣基金局首席执行员,以便后者与国行总裁展开讨论。
依尔万强调,朝圣基金局当时是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才宣布2017年的红利;根据《1995年朝圣基金局法令》第23(3)条文规定,除非事先设立储备金,而且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基金的资产不少于其负债总额,否则不得分配任何盈利或宣布派发红利。
他说,这些条件非常重要,因为宣布派发红利并非可以在没有考虑相关条件下作出的决定,此外,在宣布派息之前,朝圣基金局的财务报表也必须取得国家总稽查司的意见。
“2017年的派息,这两项条件都已经符合。”
他指出,有关派息的宣布也获得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备考审计支持,同时经过国家稽查局参与的法定稽查程序。
派息依法律财务状况决定
依尔万同时质疑有关朝圣基金局在相关时期忽视稽查及合规要求的说法,并强调,有关派息的决定,是依据法律框架及经稽查的财务状况作出。
他说,评估朝圣基金局2017年的财务状况,也不应只依据单一数字或特定估值方式,因为在厘清资产及负债价值方面,可以存在不同的评估方式。
他强调,有关国行劝告、稽查程序以及宣布派息的依据,都必须从整体角度审视,以免外界对朝圣基金局当时的实际财务状况产生混淆,最重要的是确保每一项涉及存户资金的决定,都必须依据法律、良好治理原则,以及接受适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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