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妻偷查丈夫電腦,抓包偷吃證據,沒想到反遭丈夫提告求償50萬元,賠償100元;圖非當事人。(示意圖/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高雄一名人妻懷疑丈夫外遇,輸入密碼偷偷登入對方的筆電,沒想到真的抓包資料夾存放大量老公與女性友人的出遊影像,並拿來當作家事法庭的訴訟證據。丈夫認為隱私權遭侵犯,向妻子索賠50萬元,法院近日審結,認為人妻確實觸法,但兩人當時為夫妻關係、事出有因,最終「判賠100元」。
根據判決,人妻懷疑丈夫外遇,於民國111年7月9日至8月26日間某時,未經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密碼登入丈夫的黑色筆記型電腦。妻子登入後發現某資料夾內滿是老公與其他女性友人開心出遊地照及影片,隨即將這些檔案複製儲存。
同年9月,丈夫突然收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書,看見妻子提出的起訴狀與證物,才驚覺自己筆電內的私密影音遭竊。丈夫怒不可遏,認為妻子無故取得電腦電磁紀錄,嚴重侵害其隱私權,提告求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對此,妻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透過書狀抗辯表示,自己是為了「維護配偶權」才進行蒐證,依比例原則應不具不法性;且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間難認有絕對隱私權,縱使有侵權,情節也非重大,認為求償金額太高。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筆電內資料確實屬於受保護隱私,不過考量雙方在案發時仍具夫妻關係,配偶間的隱私權相較於一般人本較為有限,且妻子的不法侵害「尚難認完全無正當理由」,最終判妻子僅需賠償丈夫1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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