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對1歲多女兒、未滿1歲兒子施暴,法院判刑1年10月,其中7月得易科罰金。(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1名男子育有1歲多女兒,及未滿1歲男嬰,僅因不滿孩子哭鬧,竟多次對幼兒施暴,不僅捏臉造成大片瘀青、眼下出血,甚至掐住孩子脖子長達40秒。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男子有7次犯行,依7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1年10月徒刑,其中7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2024年11月13日在北屯區租屋處,徒手捏男嬰臉頰,造成男嬰臉部瘀青、眼下出血;同年12月22日,男子又不顧男嬰疼痛哭鬧,出手掐捏、拍打男童大腿數次,造成紅腫;2025年1月13日,男子因男嬰哭鬧,竟掐住男童脖子至少24秒,造成孩子臉頰大片瘀青、點狀出血。
2025年4月,男子掐捏男嬰頸部及摀住嘴巴,致男嬰受有臉頰點狀出血傷害;5月間,不顧男嬰疼痛哭鬧,也不顧男嬰母親不斷制止,徒手摀住男嬰嘴巴數次,每次持續數秒。
同年7月25日,男子見女兒哭鬧,也出手掐住女兒脖子長達26秒;8月5日,兒子大哭且乾嘔不止,男子竟再次掐住男童脖子至少長達40秒。直到台中市社會局接獲兒少保護通報,指派社工前往訪視,案件才因此曝光。
檢警偵辦時,男子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自己沒有以任何方式傷害女兒、兒子,也沒有傷害孩子的意圖;男嬰母親則提出孩子受傷照片等證據,檢方偵結後認定男子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依法起訴並建請從重量刑。
法官審酌,男子身為2名孩子的父親,應發揮父愛呵護成長,竟僅因幼兒哭鬧等原因,長達9個月對2童施暴,甚至掐頸長達24秒、26秒乃至40秒之久,極易造成幼兒窒息或不可逆傷害,甚至死亡風險,手段惡劣,漠視兒童權益甚鉅,考量他在審理時終於坦承犯行,依7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分別判處3月至6月不等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刑1年3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7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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