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6日讯)一马公司(1MDB)前首席执行员拿督沙鲁尔在1MDB总额高达229亿令吉的民事诉讼案中,面对答辩方代表律师的提问时,多次拒绝置评。
此案今日续审,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就登嘉楼投资机构发行50亿令吉债券一事提问时,沙鲁尔以“不予置评”回应后,此案第7名答辩方1MDB前投资总监陈凯钦(译音)的代表律师加内山,要求法官指示沙鲁尔回答问题。
他认为,沙鲁尔不能在交叉盘问中,一再以“不予置评”回应。
“这大概是这名证人第15次说‘不予置评’,这名证人被带上庭就是为了发言,他所说的一些事对答辩人的利益不利。
“当所提出的问题不利于起诉方时,他就说‘无可奉告’。”
他指出,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132条文,即使证人的回答可能使他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证人也必须回答问题。
“他完全可以说,‘我不同意’,这没有问题,但必须要求他回答问题。”
答辩方陷入困境
现年56岁的沙鲁尔,是起诉方传召的第4名证人,他此前供称,该债券是在纳吉的指示下发行。
加内山说,证据法令第146条文阐明,可向证人提出问题,以检验其证词准确性、真实性或可信度,或削弱其信誉。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作为答辩方陷入困境,只能听着一名证人一再回答‘我不予置评’,而这些回答对查明事情真相完全没有帮助。”
他也援引第148(2)(c)条文,该条允许法庭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从证人拒绝回答问题的行为中推断,如果他作答,有关答案将对其不利。
此案第一答辩方纳吉的代表律师沙菲宜也支持加内山的申请。
若仍拒答题 法庭将作必要推断
承审此案的高庭司法专员莫哈末礼端说,若证人被指示后仍拒绝回答问题,法庭将作出必要的推断。
他也对此前盘问沙里尔的律师,没有更早向法庭提出此问题表示关注。
“先前盘问这名证人的律师,并没有提醒法庭此事,起诉方的律师也没有协助或指示其证人回答问题。”
此案将于明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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