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当流浪狗,生活布满荆棘。(受访者提供) 马来西亚的流浪狗悲歌永远唱不完──饲主缺乏为宠物绝育的意识、不负责任弃养、加上铁腕政策下的安乐死,以及法令所允许的合法射杀……在这样的情境下,Rocky、Kopi、小黄狗的悲剧会有终结的一天吗?
报道:本刊 张露华
摄影:本报 陈敬晖
7月29日,巴生皇城市政厅(MBDK)执法人员在巴生直落加弄英达花园(Teluk Gedung Indah)展开捕捉流浪狗行动,期间一只名为“Rocky”的家犬死亡。Rocky当时被捕捉器的套索套住,现场饲主、民众与执法人员之间发生拉扯和冲突,最终Rocky因未能及时解除套索而丧命。
在Rocky事件中,参与捕狗行动的居民代表使用套索(Loop)捕捉狗只,并导致Rocky死亡。这种捕捉工具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马来西亚训犬导师丘伟昌说,目前地方政府捕捉流浪狗所使用的套索符合国际标准,欧美国家也使用这款工具捕捉流浪动物。只要力度和速度掌握得宜,一般不会令动物受伤。不过,动物因恐惧而激烈挣扎时,仍会造成一些外伤。
由于他本身曾到多个国家参加训犬比赛和观摩活动,对外国处理流浪狗的手法相当熟悉。他直言,欧美国家很少见到流浪狗,民众一旦发现流浪狗,会通知地方政府的动物管控组,当局便会派员调查。如果涉及争议案件或非法繁殖场,当局则会要求警方一起行动,而执法人员在捕捉狗时,便会使用套索,套住狗后立即放入笼内。任务期间,全程由穿着制服的市议会人员执行,没有委任私人承包商负责。
“关键在于使用者,或执法者有没有接受过训练。如果没有受训,不懂得掌握使用(套索)方法,真的会出意外。”
如何避免狗只被勒伤?
他强调,模拟受训和实际操作是两回事,就如同理论和实践的差别。受过训练的人会掌握正确使用套索的技巧,反之,未受训的在情急之下可能会伤害到狗,尤其套索一般采用钢缆制成,操作不慎就会勒到狗只的颈项。
“当动物被套索套住时,只要一拉套索,绳圈就会收紧。因此,如果我们的狗被执法人员这样套住,不要去跟对方拉扯,可以的话,尽量用把手隔在绳圈和动物的颈项之间,避免发生意外。”
丘伟昌认为,捉狗队使用的套索符合标准,惟使用者必须是经过训练才可使用。 当询及其他捕捉流浪狗工具,如捕网、围栏及引诱捕笼等温和方式时,他认为,捕网是较好的选择,可以减少对狗造成伤害,但前提是流浪狗对人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愿意让人靠近。狗被捕后会不断挣扎,然后撕破网逃走,以后想再抓它就更难,它会对人产生更强的戒心,即使用食物诱捕也难以奏效。
“引诱捕笼的话,成功率不高,因为很多时候狗还没有进来,其他动物就进去吃。不过,如果用在城市地区还是奏效的,因为城市地区的流浪狗都固定在一个地方活动,惟必须要多人合作,包括清理笼子里面剩余的食物,不然会引起鼠患。”
流浪狗通常不惹是生非,若我被追该怎么办?
丘伟昌指出,在泰国,当地流浪狗与人类可说是和平共处。除非暴发狂犬病疫情,政府才会采取行动。不然泰国大街小巷都能看到流浪狗自在地睡在路边或商店前,附近居民或商家都会主动投喂。
从事训犬工作超过20年的他认为,流浪狗一般不会“惹是生非”。不过,若母狗发情,公狗会为了争夺配偶打架,或者有新的流浪狗进入它们的领地,便会给下马威,一般上它们都会和平相处。
另外,流浪狗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类。对它们而言,生存十分艰难,能够安稳地在一个社区生活,已是幸事。
“可能有的流浪狗曾被虐待,因此对人类有戒心。当人类靠近时,它们只想把人类赶走。当中也要看领头狗,若老大是以咬人或追人的方式赶人,跟随它的‘小弟’也会有样学样,但大都不想跟人起冲突,见到人就会散。”

丘伟昌说,喜欢动物的人,都会把这份喜欢用在所有动物身上,不分物种,执法亦如此。 他理解,当人被流浪狗追赶时,往往会因感到害怕而加速逃跑,这样反而会刺激到狗的猎物欲望,一直追上来。遇到这种情况最好不要跑,保持半蹲姿态把手张开,这个姿势的肢体语言就是“你再来我就把你吃掉”,狗看到这个姿势通常都会害怕而打退堂鼓。
“骑摩托的话也一样,停下来不跑,狗就会跟着停下来,不然,它们会越追越兴奋。无可否认,有些狗会对摩托车声有比较过激的反应,受到一点刺激就会很紧张,有的会四处窜,有的则会追着那个声音来源。不过,通常它们看到一群人就不敢追过去。
“其实,大部分情况它们都是在自我保护。在流浪狗的世界,不懂得自我保护就无法生存,所以能够活到一把年纪的流浪狗已很老练,它们只求活下来,不会跟人类冲突,而会攻击人的通常是与人有过不好的经历,或者不知天高地厚的‘小伙子’。”
政府应制定统一标准,让各地方政府遵循执法
2015年7月,国会通过了《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以取代过时的《1953年动物法令》,把虐待行为的定义从7项大幅度扩展至21项,并将虐待和疏忽照顾的定义延伸至弃养、宠物生病却未及时就医等行为,全面保障动物生存福利和医疗权利。这无疑反映了政府开始正视动物福利课题,然而,在严厉法规下,虐待动物案件却从未停止,执法单位和民众之间的冲突也越演越烈,甚至出现居民参与执法行动并导致动物死亡的事件。
动保律师陈铭伦受访时表示,现有的《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在防止虐待动物方面,已经提供相当完整的法律框架,真正需要检讨的是执法方式、执法标准以及发生争议后的问责机制。
他不否认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处理流浪狗问题,但必须用对方法,同时必须由受过适当训练及获得合法授权的人执行,尤其是当捕捉流浪动物变成一种以数量或奖励为导向的任务时,更容易出现问题。
动保律师陈铭伦认为,应该设立涵盖各个单位的独立监督委员会来做决定,让民众和执法人员都可以申诉,而不是由执法当局单方面决定谁对谁错。(受访者提供) 他认为,制度不应鼓励为达标而捕捉动物,应把重点放在安全捕捉、绝育、领养收容及负责任的动物数量管理。地方政府可以考虑与专业的动保组织建立更制度化的合作,包括在适当地点建立流浪动物收容所及推行TNR机制(Trap-Neuter-Return,即诱捕、绝育、回置),让不同单位负责自己最擅长的工作。
“政府应制定一套统一标准,让各地方政府都能依制度遵循,从捕捉、运输、收容、通知饲主、法定扣留期限、赎回费用、医疗、疫苗、绝育,一直到是否允许领养或处以人道毁灭皆涵盖在内的统一标准。”
他以麻坡为例,饲主要赎回被地方政府捕捉的宠物,可能面对罚款、收容期间的照顾费、申请狗牌,接种疫苗及绝育等相关费用,累积起来的费用对经济能力有限的饲主而言是一项沉重负担,最终甚至会影响饲主能否在期限内赎回宠物。
他重申,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应是阻止地方政府解决流浪动物问题,也不是让执法人员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不敢执法,需要的只是建立一套清楚的制度,把标准说清楚,才能同时保护动物、民众及那些依法及善意执行任务的执法人员。
谁来监督地方政府执法?
Rocky的案件凸显的不只是个别执法人员是否犯错,更重要的是,当地方政府允许,甚至邀请民众参与捕捉行动时,这些参与者是以什么法律身分执行任务,一旦执法过程中造成动物受伤甚至死亡,该由谁负责?
为了避免这些争议,他建议政府设立一个跨单位的动物福利投诉及监督机制,作为处理涉及动物福利案件的标准,以及是否需要独立审查,让案件在还没有走到法庭之前,让人民有一个独立及透明的管道去提出投诉,而不是让被投诉的单位成为调查自己行为的唯一机构。
(受访者提供) 陈铭伦强调,不是他在判断谁对谁错,只是解释这些条文的细节。他认为,现行《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条与第30条的刑罚制度,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
他说,第29条主要针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而第30条则针对非法杀害动物。虽然两者所涉及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有所不同,但目前两项罪行所规定的刑罚幅度却相同,即罚款不少于2万令吉、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我认为,虐待动物固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非法杀害动物所造成的是动物死亡这一不可逆转的后果。因此,法律在刑罚上应该进一步区分两者的严重程度,并考虑提高第30条的刑罚,以体现两类行为在后果上的差异。”
他也针对第34条文(Powers in relation to animals in distress)——处理受困或受苦动物的权力给予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兽医证明一只动物应该被销毁,动物福利官员可以执行有关任务,同时也给予动物福利官员在特定紧急情况下,无需事先取得兽医证明而采取行动的权力,惟这种权力是赋予动物福利官员,而不是赋予任何参与者。
陈铭伦认同,为宠物申请狗牌、接种疫苗及绝育是饲主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政府在执法的同时也必须确保整个制度合理、透明及具有一致性。
“很多时候问题不是出在动物身上,而是饲主必须改变观念。养狗不是单纯让它看门,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动物不会对其他居民造成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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