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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母親手結束女兒生命免入監 法院揭「關鍵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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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產後憂鬱釀母女死別,法官認「情堪憫恕」判刑2年、緩刑5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場產後憂鬱釀母女死別,法官認「情堪憫恕」判刑2年、緩刑5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屏東一名陳姓女子長期受重度憂鬱、焦慮與失眠折磨,產後又被新生兒照護壓力逼到崩潰,面對女嬰持續哭鬧一時失控,最終釀成死亡悲劇,屏東地院考量她產後憂鬱復發、自首及精神狀況,判刑2年、緩刑5年。

判決指出,陳女自民國113年6月3日產下一女,女嬰因體重較胎齡低、新生兒暫時性呼吸過速等情況住院治療,出院後才與母親一同入住產後護理之家。陳女過去因長期照顧雙親,加上至親離世,早已罹患泛焦慮症、自律神經失調及重度憂鬱症,生產後又因女兒健康問題及育兒壓力,陸續出現焦慮、失眠、憂鬱復發。

在113年7月3日也是女兒滿月當天,陳女從上午開始不斷替女嬰餵奶、拍嗝、清理排泄物、沖洗臀部、擦藥、更換尿布,身心已疲憊不堪。到了下午4時許,女嬰依舊持續哭鬧、難以安撫,陳女一時情緒失控,先後拿棉被及保鮮膜摀住女嬰口鼻,直到孩子不再出聲才停手。

陳女隨後發現女嬰口鼻滲血、已無反應,立即通知護理人員協助送醫,但女嬰仍於下午5時2分宣告死亡。案發後,陳女在檢警尚未查知犯罪及犯人前,主動申告犯行,法院因此認定符合自首要件。

審理過程中,高雄長庚醫院精神鑑定成為量刑關鍵。合議庭認定,陳女長期罹患重度憂鬱症,產後又復發,加上案發當天反覆照顧女嬰及面對持續哭鬧的巨大壓力,導致她當時認知、判斷及控制自身行為能力顯著降低,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

由於死者為未滿18歲兒童,陳女原本依法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責;但法院接著又考量她符合自首條件,再度依法減刑。

更關鍵的是,法院認為,本案有極為特殊的犯罪背景。陳女與女嬰為母女關係,她本應負起保護及照顧責任,犯行造成一條幼小生命消逝,當然必須受到嚴厲非難;但從她長年精神疾病、產後憂鬱復發、失眠惡化,到案發當天身心俱疲後崩潰,犯後又立即求救、自首,整體犯罪情狀「客觀上尚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因此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院也審酌,陳女過去沒有犯罪前科,犯後從頭到尾坦承,甲嬰家屬及訴訟參與人也希望法院從輕處理,給她重新生活的機會。目前陳女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與家人關係逐步修復,現又再次懷有身孕,身旁已有家庭支持及醫療資源。

合議庭因此認為,陳女經歷偵查、審判及刑罰宣告後,應已深刻理解犯行造成的嚴重後果,沒有非得入監才能達到教化及防止再犯目的,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持續接受治療、輔導與支持。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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