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基屋管的寄居蟹管顧公司濫發私募公司債規避人數上限,經濟部28日祭出《公司法》新解釋令,未來各次私募人數需合併計算。(資料照)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兆基屋管的寄居蟹管顧公司濫發私募公司債無法如期兌付,引發藉由分次私募規避人數上限漏洞,經濟部今(28)祭出《公司法》新解釋令,今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私募公司債,應合併計算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
經濟部說明,依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非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限制私募人數目的,乃因私募是針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兩者有所不同。
但寄居蟹管顧公司卻藉由分次私募,規避此35人上限,等同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經濟部《公司法》新解釋令規定,非公發公司各次私募尚未到期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
至於過去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公司,在各檔公司債未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經濟部強調,涉及對不特定大眾公開招募公司債,須符合證交法相關規範。將與金管會聯手,強化非公發公司私募公司債的資訊公開,使民眾有更多的資訊判斷自己的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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