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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交通罰鍰公投全遭否決!中選會僅核定「廢除非核家園」案 11/28正式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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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4日表決通過3項公投案,分別為民眾黨團提出的「交通罰鍰收入全數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及補貼大眾運輸」,以及國民黨團提出的「鞭刑」、「廢除非核家園」公投案。中選會今(28)日開會審議超過2.5小時,最終否決鞭刑入法以及交通違規罰鍰公投案,僅有廢除非核家園1案通過,將於11月28日與年底九合一選舉一起投票。 中選會7委員都否決鞭刑公投 游盈隆沒投票 立法院通過3項公民投票提案,中選會於8月18日收到立法院來函,並於今日的例行委員會中加以審議,中選會主委游盈隆傍晚舉辦記者會公布審議結果。 游盈隆表示,中選會開了兩個半小時以上會議,關於第一案鞭刑公投,「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經中選會委員會議的審議決議,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游盈隆說明,現行法律之刑罰種類,尚無鞭刑或類似鞭刑的制度。提案目的係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形態加重詐欺罪,訴求透過公民投票決定制定鞭刑之法律制度,含有立法原則之創制之性質,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規定。 游盈隆再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我國於98年4月22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施行。鞭刑是以公權力對受刑人直接施加肉體痛苦之身體刑,多數國家認屬於殘忍、不人道且是侵害人性尊嚴之刑罰,有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之虞。 游盈隆說,中選會8位委員,除了他個人當主持人沒有投票之外,7位全數認為,鞭刑公投不符合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 民眾黨交通罰鍰公投 中選會委員4比3不通過 游盈隆表示,第二案「交通罰鍰公投案」,「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及補貼大眾運輸,而非一昧增加科技執法設備?」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規定。 游盈隆說,這項公民投票案的決議採用表決的方式決定,表決的結果是4比3,有四位委員同意不符合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包括吳容輝委員、黃秀端委員、陳月端委員,以及游清鑫委員;同意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有李禮忠、蘇嘉宏、蘇子喬三位委員。 游盈隆說,根據中選會的議事規則,重大議案需有過半數同意,而過半數是指目前八位委員的過半,因此應為五位才算過半數,但今天出席七位委員投票,連續投票三次都是4比3。根據會議的規則,表決到第三次的時候,就不需要以絕對過半數為原則,而是以多數決來決定,因此4比3決定此案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 2 項第3款。 通過廢除非核家園公投通過 訂11/28投票 至於第三項「廢除非核家園公投」,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以確保國民健康、穩定供電、便宜電價,提升國防韌性及支持人工智慧(AI)產業發展?」 游盈隆說明,這項公民投票案,經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規定。本項公民投票案一樣是以表決的方式來做決定,表決的結果除了陳月端棄權之外,其餘六位委員均同意可以核定,因此本案通過。 游盈隆說,此案的編號是第22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並於今日發布公民投票公告,訂於2026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點到下午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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